【问题】
夫妻结婚以后一同购买的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能否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回答】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一同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质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根据每月1000元的规范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低于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可以变更。
夫妻双方结婚以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结婚以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可以变更。
因此,结婚以后两方一同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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