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国务院发布《关于提升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发〔2023〕13号),提升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 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薪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交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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