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周的咨询答疑中,有会员咨询: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实不光是大家的财税会员有这个疑问,其他不少财务职员也都有这问题,感觉小规模纳税人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会有非常大税务风险。下面大家来具体剖析一下。
1、先看一下税法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是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买家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公告》(税总发〔2016〕75号)
第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字(不能为自然人)、纳税人辨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有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依据上述规定来看,只须不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购买方不需要提供通常纳税人资格证明,那样销售方就能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2、再看一个税局的回话
参考上述回话,小规模纳税人获得专票不可以用于抵扣的状况下,当一般发票用就能了。
3、最后看一个特别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通常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5年第59号)规定:
“1、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通常纳税人期间,未获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根据销售额和征收率浅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获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通常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非常显然,假如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此文件规定的登记为通常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就不可以达成了。
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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