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各位财务朋友们或许会遇见不少有关“跨年”收入、本钱成本税务处置的问题,为大伙整理了不同情形下企业所得税收入、本钱成本该怎么样确认、分摊,一块儿学习吧!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和本钱主要依据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是当期的收入和成本,不论款项是不是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成本;不是当期的收入和成本,即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成本。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A. 销售产品获得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企业销售产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达成:
1.产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产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产品既没保留一般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推行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可以靠谱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本钱可以靠谱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拿下列产品销售方法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达成时间:
1.销售产品使用托收承付方法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产品采取预收款方法的,在发出产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产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同意产品与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假如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产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产品使用支付手续费方法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B.租金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租金收入,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对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达成。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用法权获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买卖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对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达成。其中,假如买卖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出租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出租期内,分期均匀计入有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国内境内设有机构场合、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实行。
C.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利息收入,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对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达成。
D.特许权用费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特许权用费收入,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特许权用人应对特许权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达成。
E.提供劳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每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买卖的结果可以靠谱估计的,应使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买卖的结果可以靠谱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可以靠谱地计量;
2.买卖的完工进度可以靠谱地确定;
3.买卖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本钱可以靠谱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使用下列办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率;
3.发生本钱占总本钱的比率。
(三)企业应根据从同意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依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觉得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根据提供劳务估计总本钱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本钱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本钱。
F.捐赠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同意捐赠收入,根据实质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达成。
企业所得税本钱成本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质发生的有关本钱、成本,因为各种缘由未能准时获得该本钱、成本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本钱、成本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获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质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需要他们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获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他们特殊缘由没办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根据本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税前扣除的,在将来年度获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根据本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有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能超越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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