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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发布《东北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地区税务执法协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大连税务局对《东北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税务局关于发布〈东北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2022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东北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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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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