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获得工会经费返还收入,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作用与功效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置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1〕70号 )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可以提供规定资金专项作用与功效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方法或具体管理需要;
(三)企业对该资金与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获得的工会经费返还收入若同时符合上面条件,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然,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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