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规范》的公告
财会〔2023〕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大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规范》(财会〔2004〕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规范》印发,请遵照实行。
实行中如有问题,请准时反馈我部。
附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规范
财 政 部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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