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3、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拟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需要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能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准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种类、层次、学费,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字,不能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付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拓展招生工作。
(三)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含:高校全名、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种类(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方法,预留计划数及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情况需要,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用法、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置、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方法及专业调剂录取方法等),学费收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字、证书类型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与其他需知等。有关高校拟定的特殊种类考试招生方法须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有关规定,且不能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种类考试工作策略和招生方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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