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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考转考工作管理方法(2025年修订)

   日期:2025-02-19     作者:智学网    浏览:688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高等教育自考转考工作,维护高等教育自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据教育部《关于拓展高等教育自考电子转考工作的公告》(教试中心函〔2015〕71号)文件需要,结合我区实质状况,特拟定本方法。第二条 在籍考生离开内蒙古自治区继...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高等教育自考转考工作,维护高等教育自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据教育部《关于拓展高等教育自考电子转考工作的公告》(教试中心函〔2015〕71号)文件需要,结合我区实质状况,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籍考生离开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在其他省(直辖市)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须办理转考手续,将在我区获得的考试合格成绩转入其他省(直辖市)。考生申请转考时间为每年3月初和9月初(具体时间以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发布的通知为准,网址:https://www.nm.zsks.cn/)。

第三条 转考工作通过“高等教育自考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考平台”)进行。

第四条 考籍档案是办理考生转考的主要依据,以电子方法保存为考籍电子档案(以下简称电子档案)。

第五条 转出

1、在籍考生办理转出手续的,在我区规定的转考时间内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自考栏目的报名考试报名系统,根据申请转出页面需要,填写相应信息办理转出手续,并在在线缴费(10元∕门)。

2、考生应当在转入地报名注册,并获得1门或者1门以上合格课程成绩,打造自学考试考籍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3、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能转出。

4、已经获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考试报名地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能转出。

5、免考获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能转出;实践课成绩及毕业论文成绩不能转出。

6、通过“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课程转换获得的成绩不能转出;由过程性评价成绩和国家统一考试成绩合成后的成绩不能转出。

7、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能转出。

8、考生在申请转出前,应当认真阅读、理解要转入省市的转考规定,并根据转入省市规定的时间及方法查看、确认我们的转考信息。

9、转考手续办理完成后,我区不再保留考生考籍。

第六条 转入

1、考生转入的电子档案需要符合第五条第二款至第七款的规定。 

2、转入考生应当根据我区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考课程只接收与我区专业计划中课程名字相同的课程。

3、转入考生应当在我区获得专科不少于5门(笔试课程),本科不少于4门(笔试课程)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区办理申请毕业手续。

4、符合我区转入需要的考生,应根据转出省市的转考规定办理省际转考,并在我区规定的转考时间内,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自考栏目的报名考试报名系统申请转入。

第七条 在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推行。2023年12月11日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考转考工作管理方法》(内教招考自〔2023〕20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方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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