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引导企业加强设施、器具投资力度,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多项关于设施、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依据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施、器具单位价值低于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本钱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但在实务中,部分财务职员存在认识偏差,对会计折旧办法运用不当,致使收益总额、资产总额列报及纳税申显示错误误等问题,由此引发税务风险。
案例介绍
甲公司为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主营业务包含货物运输、装卸搬运与仓储服务。2023年3月,甲公司因经营业务需要,购置6辆货运车,每辆不含税价为80万元,合计480万元,并于当月全部投入用。
甲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规定,固定资产汽车折旧年限为4年,预计净残值为0,使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在会计上,财务职员采取与税收政策相同的处置办法,一次性提足折旧480万元。
甲公司2023年度会计收益220万元,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40万元,可税前扣除限额为220×12%=26.4(万元),超标准列支40-26.4=13.6(万元),应纳税调增13.6万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20+13.6=233.6(万元)。
甲公司从业职员50人,年资产总额4850万元,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打折政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3.6×25%×20%=11.68(万元)。
问题剖析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对汽车折旧的会计处置不适合,影响了2023年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成就,进而致使纳税申显示错误误。
第一,计提汽车折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甲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规定,固定资产汽车折旧年限为4年,预计净残值为0,使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据此规定,2023年3月购进并投入用的汽车,应从4月开始分期计提折旧,每季度应计提的折旧为480÷4÷4=30(万元),当年计提折旧累计金额为30×3=90(万元),2023年度实质计提折旧480万元,多提折旧390万元,按正确折旧办法计算收益总额应为220+390=610(万元)。所以,甲公司应重新计算公益性捐赠限额,即610×12%=73.2(万元),实质发生公益性捐赠40万元,捐赠支出未超标,甲公司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10-390=220(万元)。
第二,资产总额列报不正确。对于固定资产汽车,甲公司在会计处置上一次性提足折旧,则固定资产原值与累计折旧金额之差为0,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项目列报金额为0。而实质正确的会计处置办法为分期计提折旧,应于2023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项目列报480-30=450(万元);9月30日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项目列报480-30-30=420(万元);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项目列报480-30-30-30=390(万元)。同时,甲公司应按更正后的资产负债表计算2023年资产总额平均数,实质年资产总额大于500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所以,甲公司不可以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打折,应更正申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即220×25%=55(万元),减除已缴纳税款11.68万元,应补交税款43.32万元及滞纳金。
最后,纳税申显示错误误。甲公司应按会计核算规定,在正确计提折旧的基础上,通过填报《资产折旧 、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纳税调减390万元,以反映会计折旧90万元与税法一次性计提折旧480万元的差额。具体应在“11.2”行次“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施器具一次性扣除”项目“累计折旧、摊销额”栏填报90万元,“税收折旧、摊销额”栏填报480万元,“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栏填报90万元,“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栏填报390万元,“累计折旧、摊销额”栏填报480万元。在填报上述项目及数据基础上,甲公司还应于第5行第9列的“纳税调整金额”栏填报-390万元作纳税调减。
固定资产折旧是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但因为财务职员的不小心,致使发生会计处置和纳税申显示错误误,导致税务风险。因此,财务职员应加大财税政策的学习,积极探究同一业务财税处置的不同规定及差异。笔者提醒,如有财务职员遇见不懂的或不了解的业务问题,可准时咨询税务局,或向同行及专业人士请教,提升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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