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财务职员咨询如此一个问题:公司在年会中间举行抽奖活动,奖品有现金和实物,获奖的职员有单位职工也有受邀参会职员,那是不是都需要公司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外部职员能由他们自行申报个税吗?
大家分别区别外部职员和单位职工获奖两种状况,结合有关政策来剖析一下。
1、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获得的现金奖品和实物奖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74号)规定: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包含互联网红包,下同),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与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个人获得的礼品收入,根据‘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备价格打折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折扣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营销展业赠送礼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推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与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获得的所得,很难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在公司年会中,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获得的现金奖品和实物奖品,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贵单位代扣代缴。
2、本单位职工获得的现金奖品和实物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推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薪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获得的薪资、薪金、奖金、年终涨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在公司年会中,本单位的职工获得的现金奖品和实物奖品,应并入薪资薪金所得,由贵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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