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新是引领进步的第一动力,是推进优质进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策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愈加全方位了解科技革新税费打折政策、愈加便捷查看知道政策,愈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撰写了《国内支持科技革新主要税费打折政策引导》。今天带你知道:个人以技术成就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政策种类】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打折内容】
个人以技术成就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实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打折政策。
选择技术成就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出售股权时,按股权出售收入减去技术成就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以技术成就入股的个人
【申请条件】
1.技术成就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产品种权、生物医药新产品种,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就。
2.技术成就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就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获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申报时点】按次或按年
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申报方法】备案享受
【办理材料】
被投资公司应于获得技术成就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就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6年第62号附件3)、技术成就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就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就评估报告等资料。
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状况年度报告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6年第62号附件4)。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健全股权勉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勉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6年第62号)
来源:摘自《国内支持科技革新主要税费打折政策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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