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否是“价外成本”呢?未必哦!快来学习下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推行细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价外成本,包含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筹资费、返还收益、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 从“方向性”判断,价外成本肯定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有关成本;
•从“特殊情形”判断,下列情形的“代收款项”不构成增值税应税的价外成本:
1.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 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成本:承运部门的运输成本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 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 销售货物的同年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与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汽车购置税、汽车牌照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成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成本,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情形A:甲方将房子出租给乙方,后来乙方提前退租。于是,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此时,该笔违约金,是价外成本,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B:乙方向甲方支付一笔租房意向定金,但到期又未出租,定金不予退还。此时,甲方收取的定金并未随着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不是价外成本。
情形C:甲乙双方签订出租合同,甲方因自己缘由不可以如期将房子出租给乙方,于是向后者支付了一笔违约金,此时,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也不是价外成本。
情形D:甲乙公司签订合同并完成了销售行为,合同约定运输费由销售方甲公司代垫,运输公司直接给购买方乙公司开具运输费发票,销售方甲公司收取了5万元的代垫运输费。此种情形是前面提到的特殊情形,也不是价外成本。
1. 价外成本与价款的税目应维持一致,用同一编码。
2. 价外成本开具发票种类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维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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