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被税务机关告知获得的出口退税凭证被认定异常,不可以退税或暂缓退税,遇见此类问题应怎么样处置,一块儿认识下吧!
1. 纳税人丢失、失窃税控专用设施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增值税发票管理软件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云数据剖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 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字紧急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质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状况紧急不符,或购拿货物并不可以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次,避免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不真实申报的。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越5万元的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置 。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没有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方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依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置;适用增值税免退税方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根据本条第一项规定实行。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材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材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交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获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有关规定的,可不做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置,纳税人逾期末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根据本通知第三条1、2、三项规订做有关处置。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6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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