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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讲解(一)》

   日期:2024-09-27     作者:智学网    浏览:695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讲解(一)》已于202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27日起实行。法释〔202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讲解(一)》已于202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27日起实行。

法释〔202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的讲解(一)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9月27日起实行)

为正确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拟定本讲解。

第一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况而支出的合理成本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致使爸爸妈妈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遭到紧急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紧急精神损害。

第三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既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又请求赔偿监护关系受侵害产生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别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一同被告。

第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别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成本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监护人抗辩倡导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倡导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成本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成本。

第六条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成本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前款规定情形,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一同被告。

第七条 未成年子女导致别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爸爸妈妈一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与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八条夫妻离结婚以后,未成年子女导致别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一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与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一同生活为由倡导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质履行状况等确定。实质承担责任超越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未成年子女导致别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与该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爸爸妈妈根据本讲解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别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一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质支付的赔偿成本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监护人承担责任后向受托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置。

仅有一般过失的免费受托人承担责任后向监护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推行侵权行为,教唆人、帮助人以其不了解且不应当了解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倡导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与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推行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监护人在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范围内与教唆人、帮助人一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质支付的赔偿成本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监护人先行支付赔偿成本后,就超越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教唆人、帮助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推行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与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本讲解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婴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每人身损害,第三人、教育机构作为一同被告且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教育机构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实行后仍不可以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侵权人仅起诉教育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推行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一同被告。

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向已经确定的第三人追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实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别的人员,因实行工作任务导致别人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职员因实行工作任务导致别人损害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员工因实行工作任务导致别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劳务派遣单位与同意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不当选派员工、未依法履行培训义务等过错范围内,与同意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一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质支付的赔偿成本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劳务派遣单位先行支付赔偿成本后,就超越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同意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员工在实行工作任务中推行的违法行为导致别人损害,构成自然人犯罪的,员工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缴、退赔可以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并扣减,也可以在实行程序中予以扣减。

第十八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导致第三人损害的,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承揽人的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导致损害的承揽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一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质支付的赔偿成本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成本后,就超越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承揽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因商品存在缺点导致买受人财产损害,买受人请求商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缺点商品本身损害与其他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以交易或者其他方法出售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出售人、受叫人以其不了解且不应当了解该机动车辆系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为由,倡导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一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质支付的赔偿成本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成本后,就超出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手段等自己过错遭到本车碰撞、碾压导致损害,驾驶员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承保本车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辆车上职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第二十三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导致别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倡导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手段预防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导致别人损害,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一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在判决中明确,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手段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实行后仍不可以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手段预防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导致别人损害,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很难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手段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用人给予适合补偿。

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用人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讲解自2024年9月27日起实行。

本讲解实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讲解。本讲解实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讲解规定。

声明:以上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发布,正保会计网校进行了整理,如有异议,请以官方网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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