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获得了不合规发票,要如何处置?
【回答】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8年第28号)
企业获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获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与获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获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质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需要他们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他们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缘由没办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没办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缘由的证明资料(包含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通知等证明资料)。
2. 有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使用非现金方法支付的付款凭证。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须具备资料。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与其他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根据本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能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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