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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报名: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定

   日期:2024-05-08     作者:智学网    浏览: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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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修改。修改后的《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定》已经2017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实行。

部长尹蔚民

2017年2月16日

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维护应试职员和考试员工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国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与与职称有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职员,是指依据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职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员工,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职员,包含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职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员工。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备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掌握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备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置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了解、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根据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职员、考试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置。其中,导致重大社会干扰的紧急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置,并将处置状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职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置

第六条应试职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置: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题、答卷纸、答卷卡规定以外地方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员工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题前后作答笔迹不同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七)将试题、答卷卡、答卷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毁试题、答卷纸、答卷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置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职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紧急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置,并将它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帮助别人抄袭试题及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题、答卷纸、答卷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题库的;

(五)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置的紧急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职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紧急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置,并将它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紧急、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试职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合秩序,服从考试员工管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紧急的,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试知识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合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员工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员工或者其他应试职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应试职员有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紧急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处置。

第十一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职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置。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办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职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有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置。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级建造师立,管理方法另行拟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看,有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职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要紧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状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有关信息,并公告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三章考试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置

第十三条考试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学会报名要求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职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职员答题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状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导致肯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题的;

(七)未实行回避规范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它调离考试工作职位,不能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导致紧急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方法帮助别人获得考试资格或者获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导致应试职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题、考试试题信息、答卷纸、答卷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别人的;

(五)故意损毁试题、考试试题载体、答卷纸、答卷卡的;

(六)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考试报名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推行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导致卷面成绩错误,后果紧急的;

(十)指使或者放纵别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题、考试试题载体、答卷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题、考试试题载体、答卷纸、答卷卡等的;

(十三)借助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职员的;

(十四)其他紧急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考试员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守旧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导致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模拟试题、试题及有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处置程序

第十六条对应试职员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员工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采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置状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需要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毁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员工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毁证据材料的状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试知识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对应试职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置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职员拟作出的处置决定及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职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置决定的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职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试职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置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置的应试职员。

第十八条被处置的应试职员对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考试员工因违纪违规行为遭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实行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在本规定实行后尚未作出处置决定的,根据本规定处置;在本规定实行前发生的行为按本规定是违纪违规行为,但按原规定不是违纪违规行为的,不能作为违纪违规行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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