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才能适用采购国产设施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具体条件一块往下看↓
适用采购国产设施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主要指: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进步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进步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里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推行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发成本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高于800万USD;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企业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高于800万USD。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进步职员高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施原值高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方法见《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施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41号)附件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施退税资格审核认定方法》。
注意: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能享受退税政策。
有关概念:
“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发放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
“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含马上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马上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每年平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质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高于60%。
“专职研究与试验进步职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职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进步三类项目活动的职员,包含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职员与有关专职科技管理职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提供、设施的直接服务职员,上述职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1日人数为准。
“设施”,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施、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施原值时,应将进口设施和采购国产设施的原值一并计入,包含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施(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施应是《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施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41号)附件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施清单》所列设施。对实行中国产设施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施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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