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
自然人股权出售受让方或出让方的其中一方缴纳印花税即可。
纠正:
产权转移书据签订双方均应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买卖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缴纳印花税。”
误区二
纳税人在印花税法实行之前签订的应税合同,按新规纳税。
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因此,纳税人在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实行之前签订的应税合同,仍应适用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
误区三
书立免税合同不需要纳税申报。
纠正:
印花税法推行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打折政策,继续实行“自行辨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法。同时,纳税人应当对印花税打折事情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纳税人应用新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需要在“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字”栏,选择对应的减免税政策。如下图:
误区四
纳税人需要按季申报印花税。
纠正:
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常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义务频繁发生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很难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
误区五
合同履行后,实质结算和合同金额不同,根据实质结算金额缴纳。
纠正:
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质结算金额不同,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降低的,纳税人可以就降低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情政策实行口径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2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14号)
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通知202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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