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施增值税退税管理方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20号
为落实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施增值税退税政策,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施增值税退税管理,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施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23年第4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现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施增值税退税管理方法》。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26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施增值税退税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施增值税退税管理,依据现行研发机构采购设施增值税政策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施,根据本方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施退税)。
第三条 本方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施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根据现行研发机构采购设施增值税政策规定实行。
第四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施退税的备案、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施退税政策,应于初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一)符合现行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种类”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种类”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本方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施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不需要第三办理备案。
第六条 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需要,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第八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与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施退税事情的,应持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因自己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施退税政策。未根据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施退税的,根据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置。
第十条 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有关资质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情。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施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施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近日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研发机构未在规按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收齐有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施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理出口退税信息管理软件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情的通知》(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施”。
(二)采购国产设施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者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作用与功效为“用于出口退税”。
第十三条 是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施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施退税,是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法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施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可以排除疑点的。
(二)非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施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十五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施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能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能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打造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施退税状况台账,记录国产设施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状况。
第十七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施,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施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根据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交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施折余价值÷设施原值)
设施折余价值=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施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通知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施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施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根据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施退税的,根据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施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施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不真实退税申报资料等方法,骗取采购国产设施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 本方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情,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推行,具体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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