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贸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情的公告
银发〔2024〕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升外贸税费缴纳便利度,进一步规范外贸税费缴库退库业务,提升预算资金收缴入库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推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海外汇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方法》(银发〔2005〕387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现或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缴款人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各项税费款项(以下统称税费)外贸缴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及相应税收、非税收入退库业务办理,依据本公告实行。
2、外贸税费缴库业务分为外贸外币税费缴库业务和外贸人民币税费缴库业务。经收外贸外币税费缴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应当拥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经收外贸人民币税费缴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所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拥有拓展外贸人民币结算业务能力。
3、外贸税费缴库时,国库经收处可以将税费通过国库信息处置系统(TIPS)以电子缴库方法(以下简称TIPS方法)缴库;或将税费通过向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转账方法(以下简称转账方法)缴库。国库经收处如需通过TIPS方法将境外税费缴库的,其业务系统应当接入TIPS。
4、通过TIPS方法处置外贸税费缴库业务:
(一)缴款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费缴纳方法选择银行端查看交税。税务机关应当公告缴款人准确填写汇款凭证有关要点,缴款人应当将税费款项汇到境内国库经收处账户。其中,汇款凭证中的收款银行名字填写国库经收处名字,收款人名字、账号分别填写国库经收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名字及其账号,汇款作用与功效(附言)需要注明纳税人辨别号、银行端查看交税凭证序号、征收机关代码等信息。
(二)国库经收处收到入境税费资金后,将资金存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如为外币,由国库经收处依据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后准时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国库经收处应当于资金转入“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的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发起TIPS银行端查看交税业务,将资金准时缴库。
(三)缴款人汇款金额大于应交税费金额的,国库经收处应当于发起TIPS银行端查看交税业务完成缴库后,准时将扣除汇兑成本后的多余金额退回原汇款账户。缴款人汇款金额小于应交税费金额的,国库经收处应当准时将人民币标价的缴款人资金差额告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公告缴款人准时补齐款项,国库经收处在款项补齐后按规定办理缴库。
5、通过转账方法处置外贸税费缴库业务:
(一)缴款人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当公告缴款人准确填写汇款凭证有关要点,将税费通过国库经收处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其中,收款银行名字填写国库经收处名字;收款人名字、账号分别填写收款国库名字与国库设置的“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汇款作用与功效(附言)需要注明缴款人名字、税务机关名字和税(费)种。
(二)国库经收处收到入境税费资金后,应当将资金存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如为外币,由国库经收处依据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后准时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国库经收处应当于资金转入“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的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将税费资金划转至收款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划款时应当注明汇款作用与功效(附言)信息。
(三)国库收到国库经收处划来的税费资金后,业务步骤根据《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方法》实行。
6、外贸税费退库业务处置:
(一)外贸税费缴库后需要退库的,退税申请人发起退税申请,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境外收款银行名字及地址、收款人账号名字及地址、汇款作用与功效、原缴款币种等汇款信息及退税申请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对退税申请审核通过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连同退库申请书或退库审批表、有关证明资料与汇款信息等,一并提交相应国库。其中,税收收入退还书中的收款银行应当列明国库经收处名字,同时收款人名字、账号应当分别填写为国库经收处开设账户的名字和账号。原缴款币种为外币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或备注“可退付外币”,并依据境外缴款人缴纳的税费币种注明退付的外币币种。
(二)国库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手续,将汇款信息传递至国库经收处,并将退库资金划转国库经收处。
(三)国库经收处应当于收到汇款信息和退库资金的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将扣除汇兑成本后的资金汇划至境外缴款人账户,并准时向对应国库、税务机关反馈有关信息。退库币种为外币的,国库经收处应当依据当日外汇卖出价折算成指定外币币种相应金额。如退库资金不足汇兑成本,国库经收处应当将资金退回国库,并或有关信息准时报送国库,国库将有关状况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转告退税申请人。
(四)社会保险费退付业务,根据现行规范有关规定实行。
7、外贸税费缴库退库业务信息申报:
(一)国库经收处办理外贸税费缴库、受理退税款项支付业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国际收入支出统计申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的收(汇)款人名字填列收(付)款国库名字,主体标识码填列收(付)款国库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代理国库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标识码;买卖编码依据税费性质选择填列。收款人(或申请人)签章处注明收款国库名字。退回税浪费时间的买卖编码应当与原汇入款项买卖编码对应,并在“境外汇款申请书”的“退款”一栏的空格内打“√”。
国库经收处完成有关业务处置和申报手续后,应当准时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有关联次交国库部门,由国库部门核对有关收付款人、人民币金额等信息并用专夹保管。
(二)国库经收处办理外贸人民币税费缴库、受理退税款项支付业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外贸收付信息管理软件(R千人展现成本IS)报送外贸人民币资金收入支出信息。
8、国库部门应当与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协同配合,结合辖区业务需要,联合拟定具体工作策略,确定有关国库经收处信息,国库部门、国库经收处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传递方法和需要等内容,确保资金安全、准时入库。
9、外贸税费缴库退库业务各参与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大账务核对,发现异常状况,应当尽快查清缘由并准时处置。
10、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办理外贸税费缴库、受理退税款项支付业务进行指导,并依法对其拓展监督检查。
十1、本公告涉及业务处置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十2、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讲解。
十3、本公告自2024年2月18日起实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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