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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

   日期:2023-07-04     作者:智学网    浏览:398    
核心提示: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关于印发《北京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详细情况如下: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关于印发《北京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详细情况如下: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管理规范,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大职称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推进职称评审服务机构有序拓展工作,保证职称评审水平,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人社厅发〔2022〕60号)、《关于深化职称规范改革的推行方法》(京办发〔2018〕4号)精神,现将《北京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方法》印发你们,请遵照实行。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6日

北京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职称评审管理规范,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大职称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推进职称评审服务机构有序拓展工作,保证职称评审水平,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人社厅发〔2022〕60号)、《关于深化职称规范改革的推行方法》(京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权备案,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职称评审管理和具体推行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掌握及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指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聘任委员会。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职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条件和需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北京职称评审工作的职员。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对评审机构、评委会、专家拓展的北京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称证书的管理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评审通过职员进行备案、发布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职称评价结果公告书。

第二章 评审机构备案和职责

第七条评审机构是评委会的平时办事机构,负责职称申报服务、组织职称评审、受理平时咨询服务、专家管理用等具体推行工作。

第八条 评审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规范、人事管理规范、信息公开规范和民主监督规范,具备好的社会信誉,在专业范围具备明显的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在行业内具备肯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第九条评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内部管理规范,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步骤;

(二)研究拟定当年职称评审推行策略,在评审范围内公布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工作程序、评审方法、联系电话、受理时间和材料需要等事情;

(三)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做好职称申报服务;

(四)对确认参加评审的专家进行评前培训;

(五)组织拓展职称评审工作;

(六)采取录音录像等形式全程记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全程可查可追溯;

(七)同意申报人复查申请或举证投诉,受理有关“接诉即办”工作。

第十条 拟设立评审机构的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内容主要包含单位介绍、负责人信息、专业范围范围、拓展目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专职员工、配套设施设施、自己优势和可以提供的服务等与拟拓展评委会的备案内容等。

第十一条 拟拓展评委会备案内容主要包含评审系列(专业)、评审层级、评审职员范围、专家名单、评审量化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评委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备案,明确评委会名字、评审资格名字、评审专业范围及专家成员名单。备案有效期低于3年,届满或出现重大变化应重新核筹备案。

第三章 专家遴选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遴选和管理坚持“社会寻求、分级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职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综合管理工作,打造专家遴选、备案、监督的动态管理机制。评审机构负责对专家的寻求、审核、培训、监管、考核等平时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发布通知,组织各评审机构向社会统一寻求专家。评审机构应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掌握、企业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加强从非公经济、新型研发机构等推荐遴选专家,45周岁以下年轻人专家应有肯定比率。

第十五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组织推荐、邀请入库的方法:

(一)组织推荐。专家入库采取组织推荐的方法在北京区域寻求。其中,市属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民团体新申请专家,按管理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非公经济组织新申请专家,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

(二)邀请入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依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技奖和北京科技奖获奖人等高层次人才,与职称评审工作急切需要紧缺的专家入库。

第十六条 申请入库专家应拥有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活动中可以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三)在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范围具备要紧影响力,可以代表本范围的技术进步水平,拥有较强的评审能力;

(四)通常应具备副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或正高级职称,其中申请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需具备正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对于急切需要紧缺专业评审专家可依据实质状况设置相应条件;

(五)身体健康,拥有时间和精力条件完成评审等工作,年龄通常低于法定退休年龄;

(六)本人想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本市职称评审工作,自觉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评委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对申请入库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建议,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赞同后备案入库。评审机构可依据实质需要申请当令调整和补充专家。

第十八条专家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委会会议,把握会议进度、平衡评价尺度;委员负责对本组申报人考核评价,向评委会汇报本组答辩评议状况。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入库专家实行聘期管理,聘期考核合格自动续聘,每届聘期3年,原则上低于3届。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准时登录系统更新。专家所在单位和评审机构负责对专家更新的信息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本市职称评审、业务人员培训,知道评审规范、政策与有关状况;

(二)知道申报人有关状况,查阅与评审有关的材料;

(三)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充分发表个人建议;

(四)作为评委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并按时完成职称评审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建议,对签署的建议负责;

(二)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准时向评审机构反映状况;

(三)自觉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职称工作调查研究等活动;

(四)准时更新与工作有关的个人信息;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退出专家库:

(一)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因身体缘由不可以胜任评审工作的;

(三)超越退休年龄5年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四章 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应严格根据评审标准拓展评审工作,自主评聘单位的评审标准不能低于本市标准,鼓励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打造与内部职务晋升相衔接的职称评聘机制。实行职称自主评聘的评委会,外单位评审专家应占有肯定比率。

第二十四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大专家信息审核,对违纪违规、科研失信等重大事情准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专家与评审机构员工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专家应与评审机构签署工作保密协议。

第二十六条专家与评审机构员工在参加评审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申报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申报人存在利益关系;

(三)与申报人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与评审机构员工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能私下接触申报人或收受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的财物、礼品;

(二)遵守保密规定,不能向外泄露评审内容,不能从事或参与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活动;

(三)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不能影响和干涉评审结果。其中,专家不能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的现象,不能谈论与评审无关的话题,不能压制不同学术看法和其他专家建议;

(四)其他应遵守的事情。

第二十八条评审机构负责受理复查申请、举报、投诉,并将状况回话申报人。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由本人提出复查申请或投诉。复查范围为申报评审程序是不是合规,专家投票数计票是不是准确,有无漏计、错计等状况。对评审通过职员有异议的应书面提供问题线索和证据材料。

投诉、举报应提供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可查证线索和具体的举报对象、违规事实等。鼓励实名进行投诉举报,不能捏造、歪曲事实,不能诬告、陷害别人。不符合投诉举报需要,没明确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考核;评审机构负责对专家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委派监督委员,对评审工作水平、程序和纪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通过验收、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依据验收结果、接诉即办状况等,对评审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再拓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评审机构根据职称评审工作需要,通过评审水平、履行义务状况、监督检查结果等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退出专家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讲解。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实行。《北京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方法》(京人社专技发〔2013〕33号)同时废止。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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