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详细情况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自治区直属、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人社厅发〔2022〕60号,以下简称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方法的公告》(桂人社规〔2021〕11号,以下简称文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职员,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有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职员不能申报:
(一)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职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职员)不能申报;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员不能申报;
(三)事业单位员工遭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察调查或遭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2、申报渠道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能选择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根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渠道申报职称。
(三)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专业技术职员,应依据本单位(系统)统一途径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1、2),根据我区职称评审相关需求申报评审。
(四)当地区本部门不拥有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根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3、申报材料及需要
(一)推行材料清单制。
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应付照评审条件及有关文件需要,研究拟定并健全职称申报材料清单,明确学历、资历起算时间,列明需要拥有的申报材料。材料清单应在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件中列明,原则上不能需要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二)通过数据共享精简核验申报材料。
申报人按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件和申报系统设置的需要,在期限内填报材料。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达成数据共享的,不再需要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得的,需上传有关材料。
1.参加继续教育状况核验。专业技术职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需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2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状况,作为推荐参评的要紧参考条件。
2.申报人身份性质核验。工作历程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法核验。民营企业申报职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交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有关状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实。自由职业申报职员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应无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交费记录。审察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历程与养老保险交费记录不符等状况,经核实为填报不真实信息或提供不真实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3.加大对学术成就的审察核验。在申报系统中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依据提示自行核验,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强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需要。
申报人应严格根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在规按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历程、营业额成就、学术成就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不真实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置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置。
4、审核推荐程序和需要
(一)单位审核推荐。
1.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强对申报职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察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全方位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率及岗位空缺状况推荐申报人选。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率达到或超越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越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策略,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中止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2.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根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需要进行审核推荐。申报高级职称职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法进行考评,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答辩建议。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历程、营业额成就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二)主管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大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状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建议不清楚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规范。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大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的,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赞同后方可参评,不需要单独进行破格审批。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5、评审组织需要
(一)评委会组建及开评申请。有关单位根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章有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第四章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各级评委会不能自行设定资格名字、更改评审条件和减少评审标准。对于全区性职称政策文件解析、各系列专业设置调整等事情,应报自治区职改办赞同。各高级职称评委会应于开评前5个工作日,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根据模板需要上传《高级评委会拓展评审工作备案表》(附件3)。
(二)专家抽取。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核准批复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评审专家。各高级评委会需调整专家库的,应在6月30近日登录系统完成评委库信息更新的申请和调整。专家抽取过程应当同意评委会组建单位监督员全程监督,并按《关于进一步加大和规范我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桂职办〔2019〕68号)第一(四)款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三)严把评审水平关。要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以评审水平为核心,合理确定评审通过标准。各级评委会开评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评审专家的培训,高级评委会需统一组织学习自治区职改办制发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培训课程》。自治区职改办统筹安排有关设区市进行高级职称交叉评审。支持各地、各有关单位对申报人数较多、社会关注度高的职称系列中级采取异地交叉评审的方法进行评审。
(四)评审时间安排。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要依据《2023年度广西高级职称评审进度准时间安排表》(附件4)安排本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于5月30近日将本系列职称评审部署文件报送自治区职改办备案(电子邮箱:zyjsryglc@rst.gxzf.gov.cn),并通过单位网站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由各市、各部门自行安排,原则上安排在年内,与高级职称评审时间有效衔接。高级职称评审进度状况,将作为今年职称评优评先的要紧参考。
6、评审结果的审核及确认(备案)
(一)评委会组建单位按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业务线上办理和评审结果确认有关问题的公告》(桂职办〔2020〕11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策略的公告》(桂职办〔2022〕65号,以下简称文号)等文件需要报自治区职改办确认。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机构和受委托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范围进行公示,由委托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对于复核、信访或公示期间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实行分批确认,确保绝大多数专业技术职员在年内获得职称。
(二)实行自主评审的设区市、高校和单位要严格按相关需求拓展评审,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将公布文件和职称评审状况记录表进行电子备案。
(三)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评审结果经审核确认后,各级职改部门应当于确认文件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并根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发放职称电子证书。
(四)职称评审数据归集和证书审验。坚持“哪个发证、哪个负责”的原则,推进历史职称证书数据在线审验工作,并准时按需要做好数据的归集上报工作,严厉打击职称证书造假行为。
7、落实有关文件需要
(一)各系列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健全职称评价标准。因特殊状况没修订的,应在年度部署文件中对学历、资历等条件予以调整并明确,由有关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讲解。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要根据人社厅发〔2022〕60号有关规定,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就需要,逐步将论文“必选” 转变为成就“多选”,打造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能容易设立论文数目、影响因子等硬性需要。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原创成就和优质论文,重视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目需要。推广代表性成就规范。申报者应从本人递交的申报材料中选取标注一项体现专业能力水平的代表性成就,作为专家评审的要紧考量指标。
(二)申报人通常应当根据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引进高层次急切需要紧缺人才,可根据有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国外工作历程的职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职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职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越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职员,可分别根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进步贯通推行方法的公告》(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
(三)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勉励机制。依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状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使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同。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有关系列(行业),可按评审条件规定实行。
(四)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职员职称勉励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惜医务职员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人社部函〔2023〕3号)有关规定,将医务职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要紧内容,对于表现出色的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医务职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就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中一年级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医务职员参加疫情防控历程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历程,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五)继续推行部分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用”政策。各有关市、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用”工作策略〉的公告》(桂人社函〔2020〕153号)文件需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解析,将此项工作安排纳入今年职称部署文件,在组织推行职称评审时抓好贯彻落实。
(六)加大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程度,加强民营企业申报职称的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申报服务。规范畅通民营企业申报职员申报渠道,条件成熟的可依据参评状况单独建组评审。
(七)专业技术职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八)在自治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获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自治区外获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的,由单位核实其原获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根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实行。
8、纪律需要
(一)健全职称评审诚信体系。一是加大诚信档案库建设。各级职改部门要严格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健全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情的公告》(桂职办〔2022〕66号)相关需求,进一步加大诚信档案库建设,在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应准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软件,在全区范围内达成对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内职称业务办理的自动拦截。二是加强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各级职改部门及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加大学术成就的审察力度,准时共享论文的核查办法、渠道等,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加大指导力度,统一审察标准,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环境。各级人社部门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不真实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加大评审监督管理。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大双向勉励,打造完善倒查追责机制。自治区职改办会同有关系列(行业)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法,加大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可以正确行使评审权、不可以确保评审水平、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限时予以纠正,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各市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管理权限和桂职办〔2022〕65号文件加强对中初级评委会的监督力度,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水平。对发现问题要准时整改,不可以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畅通投诉举报途径,主动同意社会监督,严肃处置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打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置。
本公告未尽事宜,根据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实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实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方法的公告》(桂人社规〔2021〕11号)微信二维码扫描查阅:
附件:
1.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2.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3.高级评委会拓展评审工作备案表
4.2023年度广西高级职称评审进度准时间安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