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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答疑周刊
问题索引:
1.合作伙伴的身份。
2.合作伙伴财产份额的出质。
3.合作伙伴财产份额的出售。
4.同业角逐与关联买卖。
5.入伙。
6.退伙。
1.合作伙伴的身份。
【解答】
考试知识点 | 一般合作伙伴 | 有限合作伙伴 | |
自然人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 |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 | √ | |
组织 | 普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 √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与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 | √ |
2.合作伙伴财产份额的出质。
【解答】
考试知识点 | 一般合作伙伴 | 有限合作伙伴 |
行为生效 | 须经其他合作伙伴“一致赞同”(100%) | “可以”将它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 |
行为无效的法律责任 | 未经其他合作伙伴一致赞同,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导致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3.合作伙伴财产份额的出售。
【解答】
考试知识点 | 一般合作伙伴 | 有限合作伙伴 | |
合作伙伴之间出售(对内出售) | “公告”其他合作伙伴 | ||
向合作伙伴以外的人出售 (对外出售) | 行为生效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作伙伴“一致赞同” | “提前30日公告”其他合作伙伴 |
优先购买权 |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伙伴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身份认定 | 合作伙伴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作伙伴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作伙伴 |
4.同业角逐与关联买卖。
【解答】
考试知识点 | 一般合作伙伴 | 有限合作伙伴 |
同业角逐 | “不能”自营或者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角逐的业务(×) | “可以”自营或者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角逐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 |
关联买卖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伙伴“一致赞同”外,合作伙伴“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买卖(约定→100%) | “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买卖;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 |
5.入伙。
【解答】
程序 | (1)新合作伙伴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作伙伴一致赞同,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作伙伴应当向新合作伙伴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
新合作伙伴的责任 | 【对内】 (1)入伙的新合作伙伴与原合作伙伴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假如想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作伙伴入伙,或者新合作伙伴想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 |
【对外】新入伙的一般合作伙伴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6.退伙。
【解答】
退伙 | 条件 | ||
自愿退伙 | 协议退伙 |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伙伴一致赞同; (3)发生合作伙伴很难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作伙伴紧急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约定了合伙期限 |
公告退伙 | 提前“30日”公告其他合作伙伴,且不给合伙企业事务实行导致不利影响 | 未约定合伙期限 | |
法定退伙 | 当然退伙 | (1)作为合作伙伴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仅限一般合作伙伴); (3)作为合作伙伴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作伙伴需要具备有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作伙伴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让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 |
除名 |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导致损失; (3)实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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