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师范生公费教育规范,加大研究生层次中小学教师培养,以教育家精神为引领,吸引出色人才从教,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环境,促进教育公平与水平提高,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面向师范专业学生实行的,本科和研究生阶段一体设计、分段考核、有机衔接,由中央财政承担学生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的培养管理规范。
第三条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面向全国,重点为中西部区域省会城市以外的地(市、州、盟)及以下行政地区培养研究生层次中小学教师,不能定向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主城区任教(五个自治区、陆地边境省份、海南、贵州、青海除外)。同意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部属师范大学根据《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根据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选拔录取
第四条教育部依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质需要和部属师范大学培养能力,商国家进步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拟定每年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定分校招生规模与分专业招生数目,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职位需要有效衔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区人口数目与教育进步水平等拟定计划,确定各专业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的地(市、州、盟)范围并报教育部审定,倾斜支持欠发达区域教育进步,优化公费师范生在省域内的配置。
第五条部属师范大学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出色高中毕业生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各地、各部属师范大学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拓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法,为高中毕业生考试报名公费师范生打造好环境。
第六条部属师范大学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拟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进入、退出的具体方法。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公费师范生,在入学2年内,经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赞同,可在教育部等部门和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根据所在学校有关规定转为公费师范生,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有关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公费师范生录取后一般不能转专业,经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赞同,可根据所在学校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公费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录取后经考察不合适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根据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成本,并由所在学校依据当年高考考试成绩将它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