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质,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一般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包含一般高考考试、高水平运动队、运动练习专业、艺术类专业、综合评价、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中国大陆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定向招生计划等。
第三条 学校全名:南京工业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291, 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现在在三个校区办学,其中江浦校区地址为南京江北新区浦珠南路30号,丁家桥校区地址为南京鼓楼区新模范马路5号,虹桥校区地址为南京鼓楼区中山北路200号。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具备百年办学习历史的公办本科、全日制一般高等学校,是首批入选国家高等学校革新能力提高计划(2011 计划)的 14 所高校之一,是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 A 类建设高校。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字为:南京工业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需要的学生,颁发南京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与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一般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推行机构是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依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区域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同意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依据学校人才培养目的、办学条件等实质状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考试人数、生源水平、地区协调进步等原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状况,综合剖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低于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名要求的考生均可考试报名,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一般高考考试。艺术类招生统一用所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根据所在省投档规则予以录取;考试报名高水平运动队、运动练习专业、综合评价的考生参照学校有关招生简章进行考试报名。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需要,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状况确定调档比率,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如投放计划没有完成,剩余计划公开寻求,寻求仍没有完成的调整至生源充足省份。
第十五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分择优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内蒙古自治区使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规则)。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同分比较的规则进行排序。如仍相同,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直辖市)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其余省(自治区)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进步状况,择优录取。录取信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 高考考试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按其高考考试改革策略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考科目需要;其他省(自治区)通常根据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等分类录取。学校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进行专业录取。当专业计划未满额时,在未能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并符合录取需要的进档考生中进行调剂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4年,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为5年。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育部颁发的《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需要)。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率无需要。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加分打折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语言类专业除外)。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公告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经江苏物价部门核准的规范(苏价费〔2014〕136 号、苏价费〔2017〕243 号)按学年收取成本(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 5200元/生/学年,
理科类专业 5500元/生/学年,
工科类专业 5800元/生/学年,
医学类专业 680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 6800元/生/学年,
体育类专业 5300元/生/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26400元/生/学年,
优势学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 800-1500元/人 /学年(苏财综〔2004〕122号、苏价费〔2006〕185号、苏财综〔2006〕35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已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按学年预缴学费,学年末结算,毕业时清算,具体根据苏价费〔2006〕319号文件及本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方法》实行收费及有关退费(如颁布新文件,按新文件实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察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打造了健全的奖、贷、助、补、减多元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开通绿色通道,设有各类奖、助学金100余项,保障和勉励学生成长成才,详见我校本科学生资助网:http://xszz.njtech.edu.cn。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江北新区浦珠南路30号
邮政编码:211816
招生公众号:njtechzb
招生咨询电话:025-58139090
招生传真:025-58139090
电子信箱:zhaosheng@njtech.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58139070
招生监督邮箱:jiwei@njtech.edu.cn
学校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haosheng.njtech.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和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承担招生事宜,请勿相信赖何中介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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