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要紧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策略,加快推进新年代辽宁全方位振兴全方位振兴,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依据《中国审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等文件精神,拟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营业额贡献、革新能力,将社会和业内认同作为职称评价的要紧内容。
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职员,与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的自由职业(审计)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共的领导,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第六条 恪守审计准则和审计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位职责,有较强的敬业精神。能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第七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在任职期内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审计专业职员申报高级职称,除需要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申报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还需满足相应条件。
第三章 高级审计师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1、
1. 拥有博士学位,获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2年。
2. 拥有硕士学位,获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4年。
3. 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获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
4. 拥有大学专科学历,获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6年。
获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有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拥有审计师职称。
第十条 工作能力需要。
1. 系统学会审计有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办法、方法。
2. 拥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可以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职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3. 拥有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营业额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要紧用途,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进提升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获得肯定经济、社会效益。
4.拥有较强的审计科研能力,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有独特理解和理论革新,获得肯定的审计有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就,对审计工作具备指导意义。
第十一条 工作历程需要,应符合下列条件之1、
1. 担任中型以上审计项目主审5次以上。
2. 主持全国性行业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 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2次以上,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3次以上。
4. 主持国家级审计科研课题、政研课题、调查课题1项以上,或省级审计部门、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地市级政府下达的有关课题2项以上,在参与职员中排名前三位。
5. 在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7年以上,并持有有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4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业务成就需要,应符合下列条件之1、
1. 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被评为省部级出色审计项目1个以上,或地市级出色审计项目3个以上。
2. 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中,所提出的建议、建议有2项以上被国家级部门或省级政府使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政府其他部门、地市级政府使用,或有4项以上由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使用。
3. 承担专案审计,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要紧依据。
4. 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办法革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同并正式推广使用。
5. 作为主要执笔人拟定过地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流程、审计工作规范或审计工作进步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推行。
第十三条 理论成就需要,应符合下列条件之1、
1. 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有关著作、本人独立写作5万字以上,或撰写一部正式出版的审计或有关专业教程,本人独立写作8万字以上。
2.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刊、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海外报刊、期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独立完成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刊、期刊发表3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第四章正高级审计师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获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
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拥有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十五条 工作能力需要。
1. 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系统学会和应用审计有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办法和方法,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势头。审计工作经验丰富、营业额突出。拥有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重点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可以指导某一个行业、地区、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进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好水平。
2. 革新能力突出,能提出有要紧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进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推动作用。
3. 在指导、培养中年轻人审计人才方面做出要紧贡献,在审计专业职员团队中能发挥领军用途,可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职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六条工作历程需要,应符合下列条件之1、
1. 主持5个以上大型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
2. 担任5个以上大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3. 主持或执笔拟定本单位(部门)的审计业务、审计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方法5个以上。
4. 在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10年以上,并持有有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5年以上。
第十七条 业务成就需要,应符合下列条件之1、
1. 主持或组织推行的大型审计项目,被评为省部级出色审计项目2个以上,或地市级出色审计项目4个以上。
2. 主持或组织推行的大型审计项目,所提审计建议建议被国务院使用1项以上,或被审计署、国务院其他部门、省政府使用2项以上,或被省级审计机关、省政府其他部门、地市级政府使用3项以上。
3. 因审计成就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二等功以上奖励。
4. 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3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要紧依据。
5. 革新的审计办法或先进经验被审计署使用并推广1项以上,或被省级审计机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并推广2项以上,或被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并推广3项以上。
6. 审计管理工作效果显著,经验做法对审计工作具备指导意义,在国家级行业审计会议上做经验介绍1次以上,在省级行业审计会议上做经验介绍2次以上。
第十八条 理论成就需要,应符合下列条件之1、
1. 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NSSD)、《中国学术期刊互联网出版总库》(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网站收录期刊上发表审计有关专业论文4篇以上。在SCI、SSCI、EI网站收录期刊上发表审计有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论文至少1篇为单独作者,如有合著,至少为第二作者。
2. 公开出版具备统一书号(ISBN)审计有关专业著作、译作。本人独立写作6万字以上,或者独立翻译10万字以上。如为合著,至少为第三作者。
3. 承担审计有关的省部级立项的审计或有关专业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地市级立项的审计或有关专业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在参与职员中应排名前三位或作为主要执笔人。
4. 开发审计模型或革新审计技术办法1项以上,被省部级以上单位正式使用或推广。在参与职员中排名前三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在全国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高级审计师评审。
第二十条 本评价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专业理论常识、工作历程和能力、营业额成就条件需要同时拥有。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标准所涉及的奖励、项目、论著、专利等营业额成就,均为获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成就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中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入支出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点导职员经济责任审计;地市级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与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标准所称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均以国家有关部门划分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评价标准所称 “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目。
第二十五条本评价标准所称“省部级”和“地市级”是指:作出奖励决定的部门级别,“省部级”是指省级政府部门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地市级”是指市级政府部门或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含县级市)。
第二十六条中直驻辽单位职员参加职称评审,须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二十七条 本评价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问题,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有关政策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评价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讲解。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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