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专业 | 常识产权专业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常识产权专业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公告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常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行。实行中如有建议建议,请准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
毛志明0951|5099008
张春明0951|5099009(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唐继华0951|5672232(常识产权专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我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员高级职称评价工作,推进高水平人力资源人才队伍建设,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人社部发〔2019〕53号)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员职称评价方法(试行)的公告》(人社部发〔2023〕51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质,拟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在全区范围内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职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职位职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在岗的工作从业职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职员)、离退休职员不能参加评审。
第三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属经济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字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四条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法;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法,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备案方法,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需要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热爱本职工作,具备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勇于发展革新;
(三)认真履行职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或在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四)继续教育学时要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
(五)身心健康,拥有全方位履行职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申报专业需与从事工作一致。
第六条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条件及需要
1.学历资历方面
拥有下列条件之1、
(1)获博士学位,且获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有关系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技师)证书后,获得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有关工作满1年;
(2)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获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有关系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技师)证书后,获得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
(3)拥有大学专科学历,且获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有关系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技师)证书后,获得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有关工作满10年。
2.工作营业额方面
获得现资格以来,在工作营业额方面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骨干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营运管理活动,主持设计并组织推行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有关项目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验交流、进步研讨、供需对接等活动,获得肯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主管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参与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人才进步、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范围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拟定,经主管部门批准推行,获得肯定社会效益(以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
(3)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在推进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革、模式革新等方面获得突破或获得肯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项目策略、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
(4)作为骨干参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进步工作,主持设计并组织推行招聘、职位开发、就业创业指南、就业援助、流动职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获得肯定的社会效益(以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
(5)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参与组织推行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对加大和改进本行业(区域、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具备较大贡献(以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
(6)完本钱专业课题研究、剖析报告、调查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政策建议、规范设计、专利成就转化、技术推广、决策咨询、办法革新等(以指定官方网站查看为依据)或得到省级领导一定性批示;
(7)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主要骨干,组织2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进步推进会、展会、供需对接会等重大活动,获得肯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
(8)主持县(市、区)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且主持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有关厅局或地级市表彰、奖励2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9)在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有关厅局或地级市表彰、奖励2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10)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近3年在自治区每年平均纳税总额超越30万元(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3.专业理论方面
获得现资格以来,拥有下列条件之1、
(1)作为主要职员,撰写或修订1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有关2万字以上的著作(含标准、规范、流程、教程或技术手册);
(2)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有关论文2篇以上;
(3)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研究工作期间,作为主要职员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地级市课题2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别、验收为依据);
(4)获得省(部)级奖项三等奖2项(排名前3);
(5)作为主要职员,参与研究、设计合适单位进步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拥有2项以上自主常识产权或重点商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七条申报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条件及需要
1.学历资历方面
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获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有关系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高级技师)证书后,获得并聘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
2.工作营业额方面
获得现资格以来,在工作营业额方面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项:
(1)担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负责人或主要业务骨干,引领支持所在企业规范诚信经营,作出较为突出的经济贡献,获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积极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开发配置,在行业或当地区处于龙头和引领地位(以主管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参与拟定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范围法规、政策、进步规划和标准规范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推行,对促进当地区人力资源开发借助有较大贡献(以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
(3)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革、模式革新等方面有重点性突破(需完成2项以上),并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项目策略、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
(4)负责拟定并推行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策略规划,有效优化组织及职员结构,提高单位人力资本水平,促进人力资源与企业进步目的高效匹配(以所在单位有关文件为依据);
(5)主持写作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方面的剖析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查报告、政策建议,3项以上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以省级以上部门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6)完本钱专业课题研究、剖析报告、调查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政策建议、规范设计、专利成就转化、技术推广、决策咨询、办法革新等(以指定官方网站查看为依据)或得到省级领导一定性批示;
(7)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职员,组织3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进步推进会、展会、供需对接会等重大活动,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
(8)主持县(市、区)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15年以上,且主持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有关厅局或地级市表彰、奖励3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9)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设计并组织推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或高标准完成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以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
(10)在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且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有关厅局或地级市表彰、奖励3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11)可以提出有要紧指导意义的人力资源理论办法或前沿技术应用于人力资源工作实践,革新管理理念、专业办法和商业模式,并有相应专著、论文或课题、报告、专利等支撑;
(12)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近3年在自治区每年平均纳税总额超越50万元(以纳税凭证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3.专业理论方面
获得现资格以来,拥有下列条件之1、
(1)作为主要职员,撰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有关10万字以上的著作(含标准、规范、流程、教程或技术手册);
(2)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具备较高学术价值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者第一作者,下同),或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专业有关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
(3)作为主要职员,参与研究、设计合适单位进步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拥有3项以上自主常识产权或重点商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别、验收为依据);
(5)获得省(部)级奖项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获得省(部)级奖项三等奖2项(排名前2)。
第三章破格条件
第八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未拥有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学历条件,但获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有关系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拥有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学历条件,且获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有关系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除符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工作历程和工作营业额条件外,拥有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奖项二等奖(排名前3);
2.获得现资格以来,获得地级市以上“劳动模范”、省级“五一”劳动奖章、省级“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出色企业家、出色营运管理者;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重大项目(课题)1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别、验收为依据);
4.对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帮助乡村振兴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员(以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
第九条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未拥有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学历条件,但获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有关系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在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拥有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学历条件,且获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有关系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除符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工作历程和工作营业额条件外,拥有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享受自治区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奖项(排名前5)或省(部)级奖项一等奖(排名前3);
3.获得现资格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4.主持完成国家级人力资源管理重大项目(课题)1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别、验收为依据);
5.做为主要成员承担国家重大策略任务、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人力资源工作或提供要紧人力资源专业服务,贡献突出(以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为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专业技术职员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员工根据《事业单位员工处分规定》遭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近3年内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职员提供的营业额与成就、论文等,须是任现职以来获得的。职称评审提供的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论文、营业额成就等材料的获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二条本评审条件所称“省(部)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部委;所提“市”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讲解。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推行。
附录
1.“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2.“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家科技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创造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部)级奖项”是指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各部委和计划单列市的科技杰出贡献奖、科技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3.“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是指从事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和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公共就业、劳动关系和国家规定的职业中介内容中的有关工作。
4.“经济及有关系列职称”是指经济系列中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与房产经济、常识产权等10个专业与会计、审计、统计等同等层级职称;相近专业受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前的聘任年限可连续计算。
5.“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按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有关负责人;“主要骨干”是指具体负责项目的调查、立项、推行、评估等步骤或环节工作,或具体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营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持”是指承担该项目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职员”是指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3位的职员。
6.“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国内高等院校主办公开出版的学报和公开出版的专著(须有ISSN、CN刊号和ISBN、CIP书号),可以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方网站网站上查看。
7.“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3000字学术文章,但专刊、增刊、内刊、特刊、论文集上采集的论文不在此范围内。
8.“自主常识产权”是指由国内公民、企业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常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究、开发、生产的“常识商品”(如:人力资源管理革新形式、革新业态或革新服务商品等),及获得许可购买他国或别人服务于人力资源工作的专利、专项技术、软件等所享受的一种专有权利。
9.“重点商品”是指服务于人力资源管理的业态、理念、技术或成就达到业内先进水平,获得同行业专家认同或具备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商品。
10.“大中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公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1.“中文核心期刊”是指被北京大学图书馆等高校联合拟定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网站收录的期刊。
12.“纳税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加的总和,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13.“经济效益”是指通过借助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项目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进步水平作适合调整。
14.“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借助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部门认同的改变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与有益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益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的效益。
15.“获得并聘任”:事业单位员工不只要获得相应职称,还需聘够规定任职年限,企业员工只参考获得相应职称年限,对聘任不作需要。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对于高经职称申报评审步骤,或者有有哪些疑问,肯定问老师要先搞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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