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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经常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宁人社发(2025〕36号

   日期:2025-09-05     作者:智学网    浏览:463    
核心提示:人力资源专业常识产权专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常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公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宁夏回族自治...
人力资源专业常识产权专业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常识产权专业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公告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常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行。实行中如有建议建议,请准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

毛志明0951|5099008

张春明0951|5099009(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唐继华0951|5672232(常识产权专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常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常识产权专业技术职员的能力和水平,调动广大常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革新、创业、创造积极性,加快常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深化职称规范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质,拟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常识产权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员。

公务员(含参考公务员法管理职员)、离退休职员不能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常识产权专业职称纳入经济系列。常识产权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字依次为:助理常识产权师、常识产权师、高级常识产权师和正高级常识产权师。

第四条常识产权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备案方法,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法,通过国家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采取评审认定。

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推行方法的公告》(人社部规〔2020〕1号)考试报名条件的职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考试专业为常识产权。

第五条本评审条件主要将专业技术职员在常识产权方面的代表性成就作为职称评价的要紧内容。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重视代表作的水平、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备行业领先水平和引领带动用途。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需要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热爱本职工作,具备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勇于发展革新;

(三)认真履行职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或在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四)继续教育学时要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

(五)身心健康,拥有全方位履行职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申报专业需与从事工作一致。

第七条申报高级常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一)理论报考条件

参加常识产权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合格证明自学考试试通过之日起,国家合格线5年内有效,自治区合格线1年内有效)。

(二)学历资历需要

1.拥有博士学位,获得常识产权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获得常识产权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拥有大学专科学历,获得常识产权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

(三)能力营业额需要

1.系统学会常识产权基本理论和基本办法,熟知本专业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会国内外现代常识产权管理科学近况及发展势头。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拥有拓展常识产权方面政策、实务研究的能力,可以设计推行常识产权项目或常识产权活动策略,推进常识产权活动有序合规拓展。

2.工作营业额较为突出,可以指导助理常识产权师、常识产权师等参与常识产权工作的从业职员合理合规拓展工作。

3.获得常识产权师以来,工作历程拥有下列条件之1、

(1)从事常识产权有关工作的研究与实践5年以上,参与当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常识产权调查工作,提出有效的建议策略;或主持拟定常识产权政策、法规、重点进步规划、课题等,对加大和改变当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常识产权工作具备较大的指导意义;或承担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常识产权范围项目,项目通过验收并获得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主持小微企业常识产权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主持大中型企业常识产权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等从事常识产权管理工作5年以上,为当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全方位提升常识产权管理、服务水平做出要紧贡献,并获得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自治区级以上常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自治区级以上常识产权运营机构、自治区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国家技术与革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常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常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做出要紧贡献,获得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从事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出售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工作满5年,或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无效宣告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工作满5年,或从事版权、植物新产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工作满5年,获得突出效果。

(5)从事专利审察、专利预审审察、常识产权司法鉴别、常识产权贯标、常识产权维权援助、常识产权资产评估、商业秘密等常识产权范围有关工作满5年,或从事常识产权有关法律服务工作满5年,或从事常识产权运营工作满5年,获得突出效果。

(6)从事常识产权信息检索、预警剖析、专利导航等工作满5年,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剖析报告,规划革新进步方向、路径,剖析技术范围进步和角逐态势,被采纳后有效避免了常识产权风险,获得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获得常识产权师以来,论文、论著等拥有下列条件之1、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常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全国一级掌握(协会)等主办的学术征文、学术会议上发表,并经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其中合著著作本人写作2万字以上,且均已正式出版。

5.获得常识产权师以来,营业额须同时拥有下列其中两项条件:

(1)作为主要负责人,推进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常识产权成就达成转化,完成常识产权引进、出售、许可、作价入股等成就转化及运用项目,累计成交金额5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促本钱单位或服务对象的常识产权成就达成转化,商品的推广用获得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累计达成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

(2)作为主要负责人,推进所在单位被自治区级以上常识产权主管部门评为常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推进2家以上服务对象被自治区级以上常识产权主管部门评为常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

(3)主持推进本单位奖项申报,获中国专利出色奖以上或中海外观设计出色奖以上或其他同等奖项以上(涉常识产权方面);或主持推进服务对象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以上或中海外观设计银奖以上或其他同等奖项以上(涉常识产权方面);或作为参赛个人(团体)获自治区级以上常识产权范围专业技术能力竞赛二等奖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推进所在单位创建成为自治区级以上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自治区级以上常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自治区级以上常识产权运营机构、自治区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国家技术与革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常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等。

(5)主持完成自治区(部)级以上常识产权课题研究1项,或市(厅)级以上常识产权课题研究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部)级以上常识产权课题研究2项,或市(厅)级以上常识产权课题研究3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以上常识产权法律法规、策略规划、规范性文件的拟定或修订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推行。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制修订常识产权类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行业准则/团体标准5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推进1项以上专利成为行业技术指标的规范必要专利。

(8)作为主要负责人,推进当地区获得地理标志商品或以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1项以上。

(9)作为主要负责人,推进本单位或服务对象获得植物新产品种授权重1项以上。

(10)作为主要负责人,促进版权许可、出售、质押担保转化达1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为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提供版权有关报告1个以上并被采纳。

(11)作为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或服务对象提供常识产权有关法律服务工作,参与国内具备较大影响力的常识产权诉讼、行政案件或国外案件2件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或服务对象提供常识产权有关法律服务工作,办理的常识产权案件被自治区级以上部门评选为典型案例1件以上。

(12)主持完成专利导航剖析报告、专利侵权风险剖析报告、常识产权剖析评议报告、常识产权风险预警剖析报告等1项以上,有关成就得到有效运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专利导航剖析、专利侵权风险剖析、常识产权剖析评议、常识产权风险预警剖析等报告2项以上,有关成就得到有效运用;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的常识产权政策研究成就作为政策建议获市(厅)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以上领导批示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的常识产权工作革新做法和经验,被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推广经验成就1项以上。

(13)从事专利预审的专业技术职员,能准确提出创造专利迅速预审受理、审察建议,每年预审审察量和预审合格量均高于本单位平均水平,每年授权率达到80%以上。

(14)从事专利代理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熟练解决专利申请、复审、无效等复杂业务问题,具备主持业务部门工作的能力,累计代理创造专利100件以上、授权率55%以上,代理专利复审无效案件5件以上。

第八条申报正高级常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需要

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获得高级常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常识产权工作满5年。

(二)能力营业额需要

1.熟练学会和运用常识产权基本理论和基本办法,精通本专业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通晓国内外现代常识产权管理科学及发展势头。具备丰富的本专业理论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常识产权综合剖析能力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2.工作营业额突出,在本行业中具备领先地位,可以指导助理常识产权师、常识产权师、高级常识产权师等参与常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职员合理合规拓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办法,提升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3.获得高级常识产权师以来,工作历程拥有下列条件之1、

(1)从事常识产权有关工作的研究与实践5年以上,主持拟定的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等,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自治区乃至国内推广推行,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主持小微企业的常识产权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常识产权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等从事常识产权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为当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全方位提升常识产权管理、服务水平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自治区级以上常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自治区级以上常识产权运营机构、自治区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国家技术与革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常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常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做出要紧贡献,获得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从事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出售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工作满5年,或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无效宣告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工作满5年,或从事版权、植物新产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工作满5年,获得突出效果。

(5)从事专利审察、专利预审审察、常识产权司法鉴别、常识产权贯标、常识产权维权援助、常识产权资产评估、商业秘密等常识产权范围有关工作满5年,或从事常识产权有关法律服务工作满5年,或从事常识产权运营工作满5年,获得突出效果。

(6)从事常识产权信息检索、预警剖析、专利导航等工作满5年,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剖析报告,规划革新进步方向、路径,剖析技术范围进步和角逐态势,被采纳后有效避免了常识产权风险,获得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获得高级常识产权师以来,论文、论著等拥有下列条件之1、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家常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全国一级掌握(协会)等主办的学术征文、学术会议上发表,并经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本人写作10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职员,撰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常识产权有关专著(含标准、规范、流程、教程或技术手册)。

5.获得高级常识产权师以来,营业额须同时拥有下列任意两项条件:

(1)作为主要负责人,推进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常识产权成就达成转化,完成常识产权引进、出售、许可、作价入股等成就转化及运用项目,累计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促本钱单位或服务对象的常识产权成就达成转化,商品的推广用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累计达成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2)作为主要负责人,推进所在单位被评为国家常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推进2家以上服务对象获评国家常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3)主持推进本单位奖项申报,获中国专利银奖以上或中海外观设计银奖以上或其他同等奖项(涉常识产权方面);或主持推进服务对象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海外观设计金奖或其他同等奖项(涉常识产权方面);或作为参赛个人(团体)获自治区级以上常识产权范围专业技术能力竞赛一等奖。

(4)作为主要负责人,推进所在单位创建成为国家级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国家级常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国家级常识产权运营机构、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国家技术与革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常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等。

(5)主持完成国家级常识产权课题研究1项,或自治区(部)级以上常识产权课题研究2项,或市(厅)级以上常识产权课题3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常识产权课题研究2项,或自治区(部)级以上常识产权课题3项,或市(厅)级以上常识产权课题5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治区(部)级以上常识产权法律法规、策略规划、规范性文件的拟定或修订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推行。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制修订常识产权类国家标准2项,或地方标准3项,或行业准则/团体标准8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推进2项以上专利成为行业技术指标的规范必要专利。

(8)作为主要负责人,推进当地区获得地理标志商品或以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2项以上。

(9)作为主要负责人,推进本单位或服务对象获得植物新产品种授权重2项以上。

(10)作为主要负责人,促进版权许可、出售、质押担保转化等达200万元以上;或主持为1个国家级或2个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提供版权有关报告并被采纳。

(11)作为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或服务对象提供常识产权有关法律服务工作,参与国内具备较大影响力的常识产权诉讼、行政案件或国外案件5件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或服务对象提供常识产权有关法律服务工作,办理的常识产权案件被自治区级以上部门评选为典型案例2件以上。

(12)主持完成专利导航剖析报告、专利侵权风险剖析报告、常识产权剖析评议报告、常识产权风险预警剖析报告等2项以上,有关成就得到有效运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专利导航剖析报告、专利侵权风险剖析报告、常识产权剖析评议报告、常识产权风险预警剖析报告等3项以上,有关成就得到有效运用;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的常识产权政策研究成就作为政策建议获自治区(部)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以上部门采纳或领导批示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的常识产权工作革新做法和经验,被自治区(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推广经验成就1项以上。

(13)从事专利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能准确提出创造专利迅速预审受理、审察建议,每年预审审察量和预审合格量均高于本单位平均水平,每年授权率达到80%以上。

(14)从事专利代理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全方位学会专利代理理论与实践技能,可以独立解决专利申请、复审、无效或其他代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在行业内工作成绩突出。累计代理创造专利申请获授权重300件以上,授权率65%以上,代理专利复审无效案件10件以上。

第九条转评。因工作性质、职位发生变动的,在常识产权专业技术职位工作满1年,须申报转评同级常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高中一年级级常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

第十条2020年以前获得自治区常识产权范围有关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员,可按规定申报高中一年级级别常识产权师职称,不需要先经转评。

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常识产权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经由2名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专家署名推荐,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常识产权师。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其常识产权研究成就获国家科技奖1项、或获自治区(部)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获中国水平奖(个人)1项、或获中国标准革新贡献奖突出贡献奖1项。

(二)主持推进本单位奖项申报,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中海外观设计金奖。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代理、办理的常识产权案件入选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选定的中国法院10大常识产权案件、50件典型常识产权案例、国家常识产权局十大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件、国家常识产权局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并胜诉。

第十二条国家和自治区有其他有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职员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员工根据《事业单位员工处分规定》遭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十五条学历须是国家承认的合法学历,不受所学专业限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等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中词汇的特定讲解:

(一)凡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本数。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书目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所列书目等,“期刊”主要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国内境内出版的具备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期刊。

(三)“著作或教程”指具备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CIP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本,不包含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四)本评审条件中的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掌握、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五)本评审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该项目、课题或工作等的总负责人,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参与、负责)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5位。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实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实行。

第十八条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常识产权局)负责讲解。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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