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政厅发布了会计职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公告,明确指出:会计师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分设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次,各级职称名字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职称和正高级会计职称。具体详细情况如下:
广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会计职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公告
粤人社规〔2025〕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会计职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4月15日起推行,有效期为5年。
推行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准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职员管理处与省财政厅会计处。
广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财政厅
2025年3月26日
广东会计职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会计师规范改革,科学公正评价会计人才,依据《中国会计法》与国家和广东职称规范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质,拟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会计职员职称评价坚持科学评价、客观公正原则,以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工作营业额为导向,打造科学的评价标准体系。
第三条会计师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分设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次,各级职称名字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职称和正高级会计职称。
第四条初级、中级会计师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法获得,正高级会计职称职称通过评审方法获得。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内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含有关专业实务工作,下同),申报会计师的在职在岗职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以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中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具备好的法律意识和实行政策的能力水平。
第七条热爱会计工作,遵守《会计职员职业道德规范》,具备好的职业道德,履职尽责,无紧急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八条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九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需要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助理会计师条件
第十条 助理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法。
第十一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拥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同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工作能力(历程)条件
1.基本学会会计、财务的入门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实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
3.能独立处置一个方面或某个要紧职位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
第四章会计师条件
第十三条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法。
第十四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1、
1.拥有博士学位。
2.拥有硕士学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1年。
3.拥有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2年。
4.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4年。
5.拥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工作能力(历程)条件
1.系统学会会计、财务的入门知识和业务技能。
2.学会并能正确实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
3.具备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剖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范围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
第五章高级会计职称条件
第十六条高级会计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凡参加高级会计职称职称评审的职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获得符合规定条件的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1、
1.拥有博士学位,获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2年。
2.拥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获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
3.拥有大学专科学历,获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10年。
第十八条工作能力(历程)条件
1.具备较高政策水平、较丰富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经验,能解决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能独立负责某范围或单位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
2.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1、
(1)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有关部门业务主管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小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2)担任会计及有关专业服务机构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担任会计及有关专业服务项目的主持人(负责人),或者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检查项目的主持人(负责人)、主审(主管)职员。
(3)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营业额成就条件
1.系统学会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会计与财务管理理论,会计财务实务工作营业额较为突出,有效提升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具备较强会计专业科研能力,获得肯定的会计有关理论或应用研究成就。
2.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1、
(1)主持(参与)本单位、本系统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革工作,推进改革革新,获得较好效果。
(2)主持(指导)县(区)级以上区域(行业)财会管理、财会监督等工作,获得较好效果。
(3)主持(参与)本单位、本系统会计财务实务工作,获得较好效果。
(4)主持(参与)承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绩效评价、资产管理、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项目决策剖析、可持续进步建设、税务谋划、企业清算等工作,产生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主持(参与)全国、全省或地市(行业、系统)实行的会计财务法规规范、方法、标准、指南等拟定工作,或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工作,发挥要紧用途。
(6)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3.任现职期间,形成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历程高度有关的会计及有关专业理论或应用研究成就,符合下列条件之1、
(1)独立或主持完成的供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参考或用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查报告、剖析报告、行业准则与规范设计文件、项目设计策略、成就转化报告、工作规划与进步报告、咨询报告等代表本人专业实务工作实践的创造性成就2项。
(2)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级(含副省级,全文同)以上会计或有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者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教育会计掌握等全国性行业专业掌握(协会)、广东会计掌握、广东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财政掌握的会计或有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经立项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准予结题。
(3)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有关专业论文2篇;或第一(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有关专业论文1篇。
(4)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有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人写作(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
第二十条代表性成就
申报人应提交低于3项任现职期间获得的、能证明拥有第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能力(历程)条件和体现第十九条规定的营业额成就条件需要的代表性成就,其中革新实践类营业额成就不少于1项。代表性成就原则上应是申报人独立(主持)完成的成就。
1.规范标准类营业额成就,指主持(执笔)拟定行业、系统、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有关的各项规范规定、管理方法等。
2.革新实践类营业额成就,指主持(参与)行业、系统或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有关各项革新实践活动的营业额成就。
3.理论研究类营业额成就,指主持(独立)完成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有关的理论研究成就,包含主持完成的有关理论研究课题、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和公开出版的专(译)著等。
4.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营业额成就。
第六章正高级会计职称条件
第二十一条正高级会计职称实行评审方法,并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二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职称后,从事高级会计职称有关职责工作满5年。
第二十三条工作能力(历程)条件
1.会计政策理论水平高,拥有解决重大疑难问题、重点性业务问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突出的革新能力,工作经验丰富,主持一个区域、行业、系统、单位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和经营决策管理,或从事审计与咨询服务、股票发行与上市、信贷决策与管理、并购重组、资产管理、会计监督等工作。
2.符合下列条件之1、
(1)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正职)、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员;或担任大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15年以上;或担任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20年以上。
(2)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提供会计及有关专业服务,担任服务机构负责人(合作伙伴)累计5年以上;或提供上述专业服务累计15年以上且担任服务机构负责人(合作伙伴);或担任上述服务项目主持人(负责人)累计20年以上。
(3)任高级会计职称以来主持(指导)地市级以上区域(包含行业)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累计5年以上。
(4)在一般单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20年以上,且担任会计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正职)以上职务累计10年以上。
(5)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营业额成就条件
1.系统学会和熟练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会计与财务管理理论,工作营业额突出,主持完成会计及有关范围重大项目,解决会计有关重大疑难问题或重点性业务问题,显著提升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会计专业理论研究能力强,获得重大会计理论研究成就,具备要紧借鉴推广价值。
2.任高级会计职称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1、
(1)主持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或办法技术、盈利模式改革,获得重大革新,并获得显著推行成效。
(2)主持承担单位财务管理与规范体系、预算体系、资金管控体系等打造完善工作,形成系统报告或文件,显著提高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性、科学性及管理效能。
(3)主持单位信息化、数字化、自动化建设,获得显著成效。
(4)主持内部审计、会计监督、资产管理、打造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提出重大建设性建议,效果显著。
(5)主持单位经营决策与管理活动、会计及有关革新实践活动,提出解决单位财务管理、核心业务及营运管理中重大疑难问题和重点性问题的策略,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主持承担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筹资等项目决策剖析等工作,项目推行效果特别显著;或者主持承担重大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服务、绩效评价、证券剖析、信贷剖析、资产管理等项目,获得业内公认显著营业额。
(7)在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论证、财务管理、会计监督检查等工作,效果显著。
(8)主持或负责起草地市级以上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法规、方法、标准、流程及政策性文件等;或者受聘参与制定省级以上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法规、方法、标准、流程及政策性文件等并发挥要紧用途;或者主持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工作,效果显著。
(9)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3.任高级会计职称期间,形成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历程高度有关的会计及有关专业重大理论研究成就,符合下列条件之1、
(1)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有关专业论文4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或第一(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会计或有关专业论文2篇。
(2)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有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人写作(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10万字。
(3)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有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职员写作(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1、
①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有关专业论文4篇。
②第一(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有关专业论文1篇。
(4)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级以上会计或有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或者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教育会计掌握等全国性行业专业掌握(协会)、广东会计掌握、广东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财政掌握的会计或有关专业研究课题4项,经立项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准予结题,觉得具备较高价值。
(5)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级以上会计或有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者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教育会计掌握等全国性行业专业掌握(协会)、广东会计掌握、广东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财政掌握的会计或有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经立项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准予结题,觉得具备较高价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1、
①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有关专业论文4篇。
②第一(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会计或有关专业论文1篇。
③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有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人写作(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
第二十五条代表性成就
申报人应提交低于5项任高级会计职称期间获得的、能证明拥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工作能力(历程)条件和体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营业额成就条件需要的代表性成就,其中:革新实践类营业额成就不少于2项,理论研究类营业额成就不少于1项。代表性成就应是申报人独立(主持)完成的成就。
1.规范标准类营业额成就,指主持(执笔)拟定行业、系统、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有关的各项规范规定、管理方法等。
2.革新实践类营业额成就,指主持(参与)行业、系统或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有关各项革新实践活动的营业额成就。
3.理论研究类营业额成就,指主持(独立)完成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有关的理论研究成就,包含主持完成的有关理论研究课题、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和公开出版的专(译)著等。
4.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营业额成就。
第七章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六条高级会计职称破格条件
1.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或非执业会员,申报评审时会员关系隶是广东注册会计师协会,且累计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执业满5年,可直接申报高级会计职称职称。
2.港澳专业人才获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初次申报评审职称,通过香港注册会计师或澳门会计职称考试,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可直接申报高级会计职称职称。
3.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高工程或省级高档(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成绩在有效期内)或符合本条第1点规定,任现职期间品德、专业能力、营业额突出的,有2名正高级会计职称提供书面推荐函,可按程序申请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高级会计职称职称。
第二十七条正高级会计职称破格条件
1.任高级会计职称期间,从事高级会计职称职责有关工作,品德、专业能力、营业额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有2名正高级会计职称提供书面推荐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第二十二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职称职称:
(1)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省引进领军人才、省引进科研革新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和革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
(2)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个人或集体项目负责人。
(3)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4)入选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高工程学员或省级高档(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2.港澳专业人才获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初次申报评审职称,通过香港注册会计师或澳门会计职称考试,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会计职称职称。
3.全国高档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职称职责有关工作,品德、能力、营业额特别突出,有2名正高级会计职称提供书面推荐函,可按程序申请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正高级会计职称职称。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高工程或省级高档(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拥有第二十3、二十四条有关需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职员应鼓励积极申报相应职称。根据本标准条件获得高级、正高级会计职称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员,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依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第三十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等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十一条本标准条件的推行与监督管理,根据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推行方法及配套规定实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职称评审监管,重点针对申报材料不实、论文造假、评审专家违规、中介机构牟利等问题拓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本标准条件由广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财政厅负责讲解。
第三十三条本标准条件自2025年4月15日起推行,有效期5年。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汇或定义的讲解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汇或定义讲解
1. 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指主要或很多运用会计及有关常识的各项专业实务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会计基础管理、会计监督、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推行、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转型、公司治理、营运管理、可持续进步实践、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并购投资、股票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重组、企业清算等工作。
2. 学历(学位),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同的学历(学位)。申报人应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3. 复杂疑难问题,指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中具备不确定性、处置相对困难复杂、需要更多考虑和解决方法的业务问题。
4.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方法(2017)〉的公告》(国统字〔2017〕213 号)的规范划分。其中:事业单位规模参照“其他未列明行业”企业标准划分。如上述标准发生变化按新标准实行。
5. 会计及有关部门,指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对应的部门。
6.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目,凡冠有“以下”的,均不含本级或本数目,特不要说明除外。
7. 会计及有关专业服务,指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对应的专业服务。
8. 主持人(负责人),指全方位负责项目组织推行,对项目承担主要责任的职员,在项目成就完成人中位列第1名。主审(主管)职员等同主持人(负责人)。
9. 参与,指项目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就完成人(含主持人)中位列前3名。
10. 经济效益,指基于某项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不含潜在效益。
11. 社会效益,指基于某项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产生的、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同的改变环境、劳动与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效益,与有益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益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的效益。
12. 省级(含副省级,全文同)以上会计或有关专业研究课题,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财政部重大会计研究课题招标项目、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开招标立项的重点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广东财政厅、广州财政局、深圳财政局、中国会计掌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面向社会招标立项的研究项目等视同省级研究课题。
13. 全国性行业专业掌握(协会),指章程中载明业务主管单位为业务对口的中央部委的会计及与会计有关的全国性专业掌握(协会),如:中国教育会计掌握、中国金融会计掌握、中国卫生经济掌握等。
14. 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指按期出版的有国内统一刊号(CN号)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学术期刊;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机构主办的按期出版的财会类专业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
15. 专业论文,指会计或有关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视为论文。字数应不少于3000字。清样稿、用稿公告不可以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16. 核心期刊,指论文发表或申报职称时被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网站收录的期刊。《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视同核心期刊。申报人为第一(独立)作者,且在财政部会计司或中国会计掌握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在财政部其他司(局)、中央部委有关司(局)、中国教育会计掌握等全国性行业专业掌握(协会)、广东会计掌握、广东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财政掌握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会计或有关专业论文,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
17. 专(译)著,指在国内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专业职员参阅应用的、针对本专业进行深入研究且与本人工作历程有关、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创造性,且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的学术出版物。不含音像电子图书。
18. 革新实践类营业额成就,包含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会计基础管理、会计监督、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推行、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转型、公司治理、营运管理、可持续进步实践、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并购投资、股票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重组、企业清算等革新实践活动成就。
19. 重大疑难问题,指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中出现的不确定性较大、常规办法不可以解决的、具备重大影响的复杂业务问题。
20. 重点性业务问题,指影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整体、非常重要部分或要紧转折点的主要业务问题,对业务完成和推进起决定性用途。
21. 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高工程,是指由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培养周期3年的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22. 省级高档(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指由中央有关部委、广东财政厅、广东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财政局、深圳财政局与粤港澳会计专业团体联合举办的培养周期3年且集中培训时间60天以上的高档(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23. 全国高档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指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培养周期6年的高档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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