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布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公告 :
西 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公告
区(中)直各有关部门,各地(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会计职员队伍建设,提升会计职员专业能力,更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优质进步,结合我区会计行业进步实质,大家拟定了《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 年5月30日
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 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和规范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完善我区会计范围人才评价标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人社部发〔2019〕8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质,特拟定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区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员(含外聘职员)、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职员(不包含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员)。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选派的援藏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博士服务团及其他渠道选派的援藏期 1 年以上的援藏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在援藏期间可根据规定程序申报、评定职称。
第三条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会计系列副高级职称的名字为高级会计职称。高级会计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全国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在成绩有效期内可以参加评审。
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的名字为正高级会计职称。正高级会计职称实行评审(答辩)的评价方法。
第四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人员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职员,期满获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可连续计算。
第五条 转评高级会计职称的,在会计工作职位工作满 1年以上并通过全国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任现职年限前后合并满5年,方可转评。
第六条 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或转岗的专业技术职员,3 年内可在外贸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创业、兼职或转岗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营业额为评审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本标准使用量化赋分评价机制,为确保评审水平,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低于 80%。援藏专业技术职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第八条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拓展 1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共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捍卫“两个确立”、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旗帜鲜明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诚实诚信、不做假账,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情况好,可以全方位履行职位职责。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申报职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申报职员没有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推荐单位出具近三年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书面证明。
(五)全区职称政治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符合政治免考条件的,由推荐单位按程序出具符合免考条件的证明材料,并提供本单位政治考察状况报告和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审察建议。
(六)根据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员和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申报职员需完成近3年每年30个学时的公需科目和60个学时的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
第十条 高级会计职称。
(一)考试报名条件。全国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二)学历资历条件,应拥有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博士学位,获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 2年。 2.拥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获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 5年。 3.拥有大学专科学历,获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10年。
(三)履职历程,应拥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担任单位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
2.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担任财务会计主管5年以上。
3.在地市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从事财务会计有关工作15年以上。
4.在县区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从事财务会计有关工作10年以上。
5.注册会计师在西藏自治区内会计师事务所累计执业 5年以上。
第十一条 正高级会计职称。
(一)学历、资历条件。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职称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
(二)履职历程需要。 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职称后,其履职历程应当拥有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分管)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5年以上。
2.连续担任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作伙伴(股东)或部门经理以上职务5年以上。
3.连续主持(分管)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级医院、副县(处)以上或其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组织工作5年以上。
申报职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营业额成就特别突出的,可不受本条件中任职单位规模限制。
第三章能力营业额条件
第十二条 高级会计职称。
(一)专业技术理论,应拥有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写作人,写作经实践证明有要紧指导意义或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且被地市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采纳的会计政策规范性文件或专项调分数查询析报告2篇以上。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经济类、学术类专业期刊(不含增刊、论文集)上发表具备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3.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至少1项地市级以上已结项的会计有关课题或研究成就。
4.在西藏自治区四类区和基层一线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职员,可提交1份本人写作并被地市级以上采纳的与本地区、本单位会计工作有关的专题策略、会计案例剖析报告等。
(二)营业额与成就,应拥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拟定、修订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内部控制规范、预算或会计职位操作流程等,并已推行且成效显著。
2.立足会计工作,在增收节支、减少本钱、提升资金用效率、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县区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投筹资、重组、清算等事情2 项以上。
4.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在西藏自治区内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等事情3项以上。
第十三条 正高级会计职称。
(一)专业技术理论水平需要。 申报正高级会计职称职称的职员,应精通会计、经济、管理等有关理论和专业常识,熟悉国内外会计进步最新动态。科研能力强,获得重大会计有关理论研究成就,或其他创造性会计有关研究成就,推进会计行业进步。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职称后,拥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自治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会计类专业课题、项目或研究成就转化工作,课题、项目拥有较高的研究价值,成就转换工作获得显著效益;或主持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期间,会计管理工作效果显著,形成有关理论成就,在全国或全区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获得肯定的效益。
2.公开出版具备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专著或译作(本人独著或为合著的第一作者)1 部以上,本人写作的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
3.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备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 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二)营业额与成就需要。
申报正高级会计职称职称的职员,应系统学会和应用经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工作营业额突出,主持完成会计有关范围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有关疑难问题或重点性业务问题,提升单位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职称后,拥有下列工作营业额和成就条件中的2项以上。
1.组织、指导全区或某区域、部门、系统、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拓展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期间,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大内控、防范解决风险、业财融合、资金筹集、提质增效等方面获得显著成绩。
2.主持拟定大中型企业重大财务管理规范,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企业收入、本钱、收益、资产负债率、资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同行前列。
3.主持厅(局)级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并购等策略拟定,所拟定的手段或策略得到有效推行且成效显著。
4.近五年来,连续参与厅(局)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的行业(系统)年度财务报告审验、专项审计工作或大型项目的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
5.在组织、领导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拓展审计、咨询等业务中,获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或承办多项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或事业单位的审计、咨询项目,出具的报告具备较高的公信力,成绩丰硕。
6.主持或参与起草编制会计类地方性法规、省级财务(会计)管理方法,或受聘参与拟定国家会计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
7.主持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期间,成绩突出,连年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行业中具备重大影响力)。
8.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出色成就奖与其他省(部)级社会科学经济管理类(会计及有关专业)三等奖以上。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报或延报职称。
(一)在维护祖国统1、反分裂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不可以同党中央维持一致的。
(二)在申报材料中有伪造(变造)学历资历、营业额证明与剽窃别人论文、技术成就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三)经有关部门鉴别,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导致紧急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遭到党纪、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者;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遭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五)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不予申报情形的。
第四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高级会计职称。 在专业技术职位上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全国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两名高级会计职称推荐,破格申报高级会计职称职称。
(一)获得国家级与会计有关的荣誉称号,可直接申报认定为高级会计职称。
(二)被财政部聘为全国性会计等有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可直接申报认定为高级会计职称。
(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高档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可直接申报认定为高级会计职称。
(四)符合第十六条破格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认定为高级会计职称。
(五)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者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
(六)西藏自治区会计领军人才(高档人才)培养项目毕业学员,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
(七)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已结项的会计科研课题(项目)1 项以上,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
(八)获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在藏执业5年以上且符合申报条件和能力营业额条件的,可免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 正高级会计职称。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职称后,在专业技术职位上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职称职称。
(一)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规范及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
(二)会计范围研究与实践成就获得国家科技二等奖以上。
第五章 “双定”职员申报职称
第十七条 依据《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推行方法(试行)》(藏人社发〔2019〕45 号)《关于完善健全我区“定向评价、定向用”职称评聘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藏人社发〔2022〕80 号)有关规定,“双定”职员参加职称评审时,可减少1个学历层次、降低1个任职年限,边境县可再减少1个学历层次、再降低1个任职年限。通过“双定”评价获得相应职称的,聘任后须在基层服务满5年。
第六章 援藏人才申报职称
第十八条 依据《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援藏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推行方法〉的公告》(藏人社发〔2019〕92 号)有关规定,援藏期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时:
1. 对继续教育学时不作需要。
2. 对受援地的职称政治考试不作需要。
3.对论文、科研成就不作硬性需要,可用工作报告、教学成就、技术推广总结等替代,重视考察其在援藏期间的工作营业额、实质贡献和支援成就。
第十九条 援藏人才在藏评审职称,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赞同后,由受援单位把关推荐。
第七章答 辩
第二十条 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职员,须参加答辫(面试)。答辩主要对申报职员应当拥有的专业理论常识、专业技术工作历程和任现职期间所获得的营业额成就进行考察。答辩(面试)成绩应达到合格以上。
第八章加分项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级奖项的。
第二十二条 获得省部级奖项的。
第二十三条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个人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四条 获得地市级奖项的。
第二十五条 获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六条 获得地市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七条 在会计信息化范围提出建设性建议或作出巨大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外语等级考试证书的。
第二十九条 在四类区或基层一线连续工作满 5 年以上(不含通过“双定”评价职员)。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三十一条 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同的学历(学位)。
第三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方法(2017)〉的公告》(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范划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件有关词汇或定义的特定讲解。
(一)文中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备 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会计专业著作、译作,是指获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作。
(二)“中文核心期刊”,是指:
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网站收录的期刊;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版期刊”网站收录的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网站收录的刊期。
(三)文中所称资历年限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度的当年年底。“任现职以来”,是指获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有关工作。
(四)本文中的“主持职员”,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主研职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重点性工作,或解决重点问题的研究职员。
(五)重大经济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1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讲解。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公告》(藏财会〔2020〕64号)同时废止。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