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经济师考生注意啦!依据南京公安局颁布的《南京人才落户推行方法》可知,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员,可以申请落户南京!这意味着,获得中级、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即可申请落户南京!
以下是公告详细情况:
关于印发《南京人才落户推行方法》的公告
宁公规〔2023〕2号
市公安局各有关部门、各区公安分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需要,结合工作实质,对人才落户政策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特此公告。
南京公安局 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6日
南京人才落户推行方法
第一条 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备全球影响力革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手段》(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及《关于新进步阶段全方位建设革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手段》(宁委发〔202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为深化户籍规范改革,努力塑造国际化革新创业人才高地,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区域:
(一)具备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职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三)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35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四)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员;
(五)具备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职员。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按本方法第二条1、4、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另一方按本方法第二条1、4、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职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随迁应根据先家庭户后单位集体户再人才集体户的顺序落户,落户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的,需家庭户户主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赞同书。
第四条 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职员需提供《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留学回国职员证明》;符合大专条件的,需先行开具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五条 具备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具备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六条 在国(境)外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职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外获得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职员证明》。
第七条 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备大专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四)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缴纳证明;
(五)有效期内的《江苏居住证》。
第八条 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是通过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需提交评审时的申报表或职称批文。
第九条 具备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职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
第十条 随迁未婚子女、配偶的,需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本人在本市城镇区域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子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区域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赞同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赞同落户书。
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符合本方法第二条1、4、五项的,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新区公安分局综合审批服务中心和江宁公安分局行政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户口;符合本方法第二条2、三项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软件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登记落户。
第十二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的,需向市级户政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在我市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江北新区集体户、江宁区集体户或居住证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落户的,需向所属区域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受理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的,需在受理申请后准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申报表或职称批文流转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本方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区域的房子不动产权证(房子所有权证)载为住宅作用与功效的住房;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子出租证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出租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子出租用证明的住房等。
第十六条 本方法所称技术、技能型人才,包含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员、具备《中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级、二级、三级职员。
2021年1月1日后具备的职业资格证书,仅认同政府核发保留的9个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本方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爸爸妈妈、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八条 本方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含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九条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让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实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不真实事实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承诺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落户,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置,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2023年十月20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南京户籍准入管理方法推行细节(试行)》《南京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调整人才落户有关政策的公告》与推行方法不同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由南京公安局和南京人社局一同负责讲解。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