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雇佣退休残疾人可以减免残保金吗?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用管理方法的公告》(财税〔2015〕72号)规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职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质支付的薪资高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公告中明确规定了”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退休职员已不是就业年龄段内,因此,雇佣退休残疾人不能减免残保金。
从这一政策内容可以明确地看出,“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 这一限定是很重点的要点。退休职员因为已经度过了就业年龄段,即便他们是残疾人,也不符合上述公告中所规定的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就业人数的条件。这也就意味着,从残保金减免政策的角度来看,雇佣退休残疾人并不可以减免残保金。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规划和财务预算时,需要准确理解和遵循这类政策规定,以防止因误解而致使的残保金计算错误和潜在的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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