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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河南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公布!

   日期:2024-10-16     作者:智学网    浏览:721    
核心提示:2024年河南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公布!依据《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情的公告》可知,河南2024年高级经济师评审实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人力资源专业根据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

2024年河南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公布!依据《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情的公告》可知,河南2024年高级经济师评审实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人力资源专业根据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实行,2025年开始根据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实行。

河南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101高级经济师(2020.9.29)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精神,结合我省职称改革和经济社会建设实质,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建议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调,大家对《河南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职称[2014]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2020年9月28日

河南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河南经济社会进步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经济专业技术职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造就支撑我省经济优质进步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依据人社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等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征,拟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员,高级经济师实行资格评审与职位聘任相离别。

第三条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第四条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资格考试推行方法的公告》(人社部规[2020]1号)实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具备好的敬业精神。

(二)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身体健康,可以全方位履行职位职责。

(四)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之内。

第六条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1、

(一)拥有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获得经济师职称或有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有关工作满2年。

(二)拥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获得经济师职称或有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经济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

(三)拥有大学专科学历,须通过考试获得经济师职称或有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经济师职责有关工作满10年。

(四)不拥有上述规定学历,需通过考试获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15年。

具备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学历、年限条件。

(五)已拥有其他系列高级职称的职员,须目前经济专业职位工作,并获得经济师或有关职(执)业资格满1年以上,且业务考试合格。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业务工作能力和历程符合以下需要:

(一)具备系统、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常识,学会有关专业常识,知道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进步形势,熟知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二)系统学会经济工作理论、办法、方法,可以运用现代管理办法和方法,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职员合理合规拓展工作,推进本单位本部门经济管理工作有序合规展开。

(三)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可以拓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能发现和解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革新营运管理理念和专业办法。

(四)业务工作能力须拥有下列条件之1、

1、具备较强的经济剖析、综合、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主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营运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营运管理工作3年以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题调查报告。

4、具备较强的发展能力,经济管理工作有革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新理论、新办法中获得较好成就。

5、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参与当地区、本行业的要紧经济政策、法规文件的起草,重大经济进步规划和项目的拟定,重大成就的审察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营业额成就拥有下列条件中的第(一)项,或第(二)到(十四)中的3项(省辖市以上经济从业职员)或2项(县级及以下经济从业职员)以上:

(一)在经济工作中效果显著,研究成就获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限前7名)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究成就获省部级三等奖(限前5名)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限前2名)2项以上。

(三)主持企业营运管理工作3年以上,企业的营运管理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收益、上交税收、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持续稳定增长。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筹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革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的。

(五)主持企业营运管理工作期间,看重资源节省和环境保护工作,改变营运管理,调整商品结构,促进技术进步,企业单位商品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革新,获得1项以上创造专利,或有2种以上高新技术商品或适销新品面市、推广,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某一范围或某一专项工作中,大胆改革,积极革新,为提升单位营运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了主要贡献,获得了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遭到上级部门表彰;或指导2家省辖市以上龙头企业,革新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遭到省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同。或完成省(部)级本专业重点科研、调查项目2项,并通过鉴别验收。

(八)指导2家省辖市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3家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革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遭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同。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或负责指导农民合作社3个以上,且至少有2个被认定为省辖市级示范社。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参与拟定2项当地区、本行业经济进步规划、行业准则,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推行后获得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经济范围有关科研课题、专题调查研究报告等,被有关部门使用。或主持写作本专业进步规划、统计剖析、调查报告、推行策略、工作建议或建议等,被同级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2篇以上。

(十二)长期从事社会中介工作,拥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职(执)业资格,主持完成5个以上大型企事业管理咨询报告,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可研报告或评估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纳,且营业额突出。对于长期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工作年以上,参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驻村工作一线5年以上,遭到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

(十三)公开出版本专业或有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5万字以上),或在省辖市(厅)级行业课题调查活动(有具体公告、结果通知)中提交具备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或有关专业1篇,或在省辖市(厅)级以上报纸,学术期刊、发表具备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或有关专业3篇。或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进步规划、农业志、农业年鉴、培训教程等,本人写作3万字。

(十四)长期从事经济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或省辖市厅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不含单项表彰)、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条件中的“有关职(执)业资格”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为经济师的职(执)业资格。

第十条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申报截止日期。

第十一条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需要同时拥有。营业额成就、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或同职级以来所获得的,且为第一作者。

第十二条本条件中有数目级别定义的,但凡某数目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目级别。

第十三条本条件所列企业营运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高级营运管理职员,“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查、立项、项目推行、综合研究报告的撰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排名须在前5位。

“省部级鉴别(验收)”是指项目完成将来,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别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别(验收)有关资料。

调查报告、进步规划、管理咨询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单位)鉴别建议,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使用的须提交有关单位使用证明。可研报告、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批复和执业资格证书须提交原件。

本条件中提到的成效、效益,是指直接的成效、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鉴别建议和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企业上交税收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第十五条公开出版的著作指获得ISBN统一书号和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增刊、专刊、特刊、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第十六条县级以下从事经济员工适用科研课题、专题调查报告、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指导龙头企业有关条约可认同县级有关成就。

第十七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推行,原《河南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职称[2014]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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