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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地产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政策

   日期:2024-07-26     作者:智学网    浏览:333    
核心提示:革新是引领进步的第一动力,是推进优质进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策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愈加全方位了解科技革新税费打折政策、愈加便捷查看知道政策,愈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撰写了《国内支持科技革新主要税费打折政...

革新是引领进步的第一动力,是推进优质进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策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愈加全方位了解科技革新税费打折政策、愈加便捷查看知道政策,愈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撰写了《国内支持科技革新主要税费打折政策引导》。今天带你知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地产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政策↓

【政策种类】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

【打折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

【享受主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申请条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拟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同意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申报时点】

依据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

【申报方法】

科技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执业登记材料、房地产土地权属资料、房地产原值资料、房地产土地出租合同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大后续管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01〕5号)

声明:以上内容由税务总局网站发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如有异议,请以官方网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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