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
暂时进境维修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号:财关税〔2024〕18号
上海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委员会,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方位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规范型开放总体策略》(国发〔2023〕23号)有关需要,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暂时进境维修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地区内(以下称试点地区),对企业自本公告推行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地区进行维修的货物推行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需要办理进口手续,以维修后货物的实质报验状况,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本政策仅适用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上国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上国外高桥保税区,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经国务院批复赞同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地区。
3、拓展上述维修业务的货物范围包含: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拟定的综合保税区修理商品目录内的货物;2.根据有关规定允许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地区内拓展保税修理的其他货物。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试点地区内不能拓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不能通过维修方法拓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4、上述修理商品范围内的货物,维修后经验核许可证件并符合有关进口监管需要的允许内销,但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限制进口的货物,维修后应复运出境不能内销;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没办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能内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其中是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根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试点地区内企业申请拓展上述维修业务,由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地区管委会会同商务、生态环境、主管海关等部门一同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报上海财政、商务、生态环境、税务,与上海海关等部门备案。
6、享受政策手段的企业应打造符合海关监管需要的信息化管理规范,可以达成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步骤跟踪,对待维修货物、维修过程中替换的坏损零部件和产生的边角料、维修后的废用料件等进行专门管理。
7、上海人民政府商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拟定配套监管策略,明确入境维修货物的管理、违规处置标准、处罚方法等内容,并与本公告同步印发推行。
同时,上海有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方法加大监管、防控风险、准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加大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手段条件企业及维修货物的监管等信息。
8、对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地区内进行维修的货物推行保税,海关按保税修理方法办理手续并推行监管。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推行,公告印发前已征税的进口货物,不再退还有关税款。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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