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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通知

   日期:2024-07-09     作者:智学网    浏览:771    
核心提示:关于提升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文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通知2024年第7号依据《中国大陆与香港关于打造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中国大陆与澳门关于打造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修订...

关于提升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

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通知2024年第7号

依据《中国大陆与香港关于打造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中国大陆与澳门关于打造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修订条约,现就提升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情通知如下:

1、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得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少量的免税产品,连同在境外获得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2、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实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中国大陆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根据本通知第一条实行。

3、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区域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与其他现有规定保持不变。

4、上述有关手段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推行;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6月27日

声明:以上内容由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如有异议,请以官方网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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