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
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通知2024年第7号
依据《中国大陆与香港关于打造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中国大陆与澳门关于打造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修订条约,现就提升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情通知如下:
1、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得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少量的免税产品,连同在境外获得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2、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实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中国大陆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根据本通知第一条实行。
3、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区域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与其他现有规定保持不变。
4、上述有关手段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推行;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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