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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备考要点:民事诉讼

   日期:2024-06-21     作者:智学网    浏览:740    
核心提示:在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过程中,想要学习的要点很繁多。考生想要在平常多去积累,一个个的要点积累也是有效的学习。

在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过程中,想要学习的要点很繁多。考生想要在平常多去积累,一个个的要点积累也是有效的学习。今天我们为大伙推荐的就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要点。

民事诉讼

(一)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提示],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①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能重复立案: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状况:

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财产出租合同、筹资出租合同以出租物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汽车、船舶最早到达地、航空器最早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推行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海难救助成本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早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用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需要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别的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专用管辖具备强制性和排他性两大特点。

(三)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协议或默示的方法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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