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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仲裁有关常识

   日期:2024-06-21     作者:智学网    浏览:737    
核心提示: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需要学习的要点很丰富,需要考生不断学习记忆。今天推荐的主如果和仲裁有关的要点。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需要学习的要点很丰富,需要考生不断学习记忆。今天推荐的主如果和仲裁有关的要点。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使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需要第一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2023年综合题)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可以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仲裁裁决让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实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

1. 仲裁程序

申请仲裁需要符合下列条件:(I)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是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不是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公告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3.仲裁裁决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 仲裁裁决法定撤销情形包含:

(1)没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情不是仲裁协议范围或件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他们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纳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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