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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什么新变化?

   日期:2024-04-08     作者:智学网    浏览:431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实行问题的通知》(2024年第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析如下:1、《通知》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为...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实行问题的通知》(2024年第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析如下:

1、《通知》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支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国家推行了专项税收打折政策(以下简称政策)。2023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发布通知,明确政策延续推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为推进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针对政策实行过程中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反映较多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了部分征管操作口径,细化了征管操作步骤,有益于提升纳税人享受政策便利度。

《通知》共有6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明确了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政策的办理方法,主要包含不相同种类型重点群体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申报享受政策时需要填报的信息,与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第二部分明确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政策的办理方法,主要包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向税务部门申报等详细步骤,申报享受政策时需要填报的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与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第三部分明确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受政策的办理方法,主要包含申报享受政策时需要填报的信息,其他事情的办理方法比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打折政策实行;第四部分明确了部分征管操作口径,包含同一职员开办多家个体户、在多家企业就业,企业招用的同一职员具备多重身份、同时招用多种身份职员,与以前年度招用有关职员申请追溯享受,怎么样适用政策的问题;第五部分优化政策管理方法,主如果明确了重点群体身份信息查看途径和部门信息交换方面的规定,明确《就业创业证》的替代选项,并为基层优化管理方法留出空间;第六部分明确《通知》实行时间和政策衔接事情。

2、与以前年度相比,《通知》的主要变化有什么?

《通知》大体上延续以往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一)明确部分征管操作口径

1.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职员(包含: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职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根据政策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比如,某企业招用的职员中,既有脱贫人口,也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还有残疾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分别就招用这类职员适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打折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打折政策和残疾人就业税收打折政策。

2.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职员好似时具备多重身份,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比如,企业招用的职员A,既是脱贫人口,也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应当为该职员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能既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又享受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政策。

3.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准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辞职,不再追溯实行。

作出上述规定,主如果考虑到14号通知、15号通知明确规定单个重点人群享受政策的时长为3年(36个月),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某家企业辞职后在其他企业再就业的,仍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政策。为更好保障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后续就业,由第三招用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优先享受政策更为妥当。

(二)取消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的程序

此前通知需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职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职员,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然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打折。为便利纳税人,结合税收征管实质,《通知》取消了这一环节,此类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直接享受打折。

(三)优化需要填写的信息表内容

为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政策,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知》增加了填写创业信息表的环节。有关职员申报纳税时在电子税务局填写有关基本信息即可,其中重点群体填写名字、公民身份号码、职员种类;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填写名字、公民身份号码、退役证件种类、退役时间。

除此之外,对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职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知》优化了需要填写的信息项目,主如果招用职员的入职时间、辞职时间。

(四)明确税费款扣减限额的计算方法

1.《通知》明确,有关职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申报时本年度已实质经营月数换算扣减限额;企业招用其就业的,以本年度招用有关职员申报时已实质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后续伴随实质经营时间或招用职员实质工作时间增加,扣减限额相应增加。比如:

(1)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甲于2024年1月创办个体工商户A,假设当地的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24000元,A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那样其于2024年4月就一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24000/12×3=6000(元),于2024年7月就二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24000/12×6=12000(元)。三季度、四季度类推计算,扣减限额分别为18000元、24000元。

(2)某企业B于2024年1月招用脱贫人口乙,2月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职员丙,与两人均签订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并自当月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B企业未招用其他重点群体职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假设B企业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当地的定额标准为每个人每年7800元,那样B企业于2024年4月就一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7800/12×(3+2)=3250(元),于2024年7月就二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7800/12×(6+5)=7150(元)。三季度、四季度类推计算,扣减限额分别为11050元、14950元。

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本年度累计扣减的税费款,不可以超越扣减限额。如纳税人在前期因为限额不足致使多交税款,可申请退还。

2.《通知》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因适用该政策而扣减增值税,不影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基的计算。

(五)推进电子信息应用,优化政策管理方法

伴随信息化不断进步,此前通知规定的部分证明材料已取消或达成电子化。《通知》规定,《就业创业证》已与社会保障卡等其他证件整理或达成电子化的区域,可依据实质状况以其他证件或电子信息代替《就业创业证》办理业务、留存有关电子证照备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企业提交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拥有条件的,也可通过信息交换的方法将审核状况准时反馈至税务部门。除此之外,《通知》还授权各地依据实质状况,优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审核、协查等的具体方法和步骤,以充分契合各地征管实质,发挥部分区域信息化优势。

3、企业怎么样确定招用职员的身份信息?

对于脱贫人口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职员,《通知》明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为企业提供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看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企业提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职员身份信息查看服务。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职员的,如有需要,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查看。

对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可查阅并留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如退役证件遗失,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可以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

4、《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通知》发布前已办理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不是需要追溯调整?

如已扣减税费款低于根据《通知》规定计算的扣减限额,继续根据《通知》规定享受政策即可。如已扣减税费款超越根据《通知》规定计算的扣减限额,暂不可以继续申报享受政策;待后续经营时间或招用职员实质工作时间增加,扣减限额大于0后,可继续申报享受政策。

声明:以上内容为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如有异议,请以官方网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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