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财政厅关于征求《青海会计职员职称评价标准(征求建议稿)》建议建议的函,详细情况如下:
青海会计职员职称评价标准(修订)
(征求建议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需要,推进会计职员职称规范改革,健全符合会计职业特征的评价机制,提升会计职员专业能力,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优质进步,结合我省实质,拟定《青海会计职员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1、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在职在岗且从事会计工作的职员。拥有规定的学历,获得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符合考试报名或晋升高中一年级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资历、营业额成就等需要的在职会计职员,可考试报名或申报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会计职员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字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职称和正高级会计职称。
3、初级、中级资格通过考试方法获得,在国内有效。高级会计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法获得,须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通过评审,正高级会计职称通过评审方法获得,在我省范围内有效。
4、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员工)、离退休职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能参加会计职员职称评审。从行政单位调入到企事业单位、转业安置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和相应级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赞同,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职员,根据相应级别职称的条件和程序,直接申报评审职称。
5、评审工作坚持以新年代人才观为引导,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全方位、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服务进步,以用为本;坚持基本条件,体现行业差别。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拥有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共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规范,与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3、恪守会计职员职业道德规范,诚实诚信,勤勉敬业,严格实行会计准则规范,不断加大专业常识学习,持续提高专业能力;
4、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5、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无违法、违纪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称职)及以上。
近期5年内因会计工作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导致不利后果或不好的影响的,不能参加申报。本人所在单位近期5年内存在紧急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能参加申报。
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高级会计职称
拥有博士学位,获得会计师职称并受聘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2年;或拥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获得会计师职称并受聘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或拥有大专学历,获得会计师职称并受聘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10年。
2、申报正高级会计职称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职称职务满5年。
第四章评审条件
1、申报高级会计职称
任会计师职务期间,营业额成就要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或指导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在规范会计基础管理、预算管理、本钱管理,提升会计工作信息化水平等方面,获得显著效果(提供文件签发资料及效果佐证材料);
2.在单位财务会计改革和打造现代财务规范中发挥参谋助手用途,在参与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管理会计等方面,发挥要紧用途(提供文件签发资料及效果佐证材料);
3.牵头或具体负责打造完善合适单位实质状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全方位梳理业务步骤,明确业务环节,剖析风险隐患,健全风险评估规范,拟定风险应付方案,达成内部控制体系全方位有效推行(提供文件签发资料及效果佐证材料);
4.拥有较高的财务剖析和行情分析能力,在增收节支、减少本钱成本、提升资金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有关信息真实完整等方面效果显著(提供文件签发资料及效果佐证材料);
5.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拟定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操作流程或进步规划,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批准推行(提供文件签发资料及批准推行文件);
6.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审计、评估等项目(提供项目策略、结论等文件资料);
7.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职员参与县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研究报告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质应用价值(提供课题及验收文件资料);
8.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执从业不少于10年,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工作营业额获得单位的充分认同,遭到省级行业党团组织、行业协会及以上的褒奖一定(提供证书及有关文件);
9.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过3项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或要紧财务咨询、内控体系建设、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税务代理等业务(提供业务材料及参与文件);
10.青海高档会计人才,或专业营业额突出,被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评为先进个人(提供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1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公开出版的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公开出版的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且在省内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程撰稿者(独著或标明所承担部分,本人写作不少于2万字)(通过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鉴别)。
2、申报正高级会计职称
任高级会计职称职务期间,营业额成就要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结合实质主持或指导拟定本系统、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加大会计职员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完善健全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预算管理规范和绩效管理规范等,以系统或单位的名义印发推行,经实践验证运行有效(提供文件签发资料);
2.主持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就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将或市州级、省级工作部门二等以上奖,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2名)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就获得省部级研究成就二等奖;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2名)完成省(部)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就转化工作,获得了显著的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别(验收结论或结项验收);
3.主持市州级、省级工作部门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策略拟定,提出的建议、手段或策略被采纳推行且成效显著(由市州级、省级工作部门以上主管部门出具推行成效证明);
4.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打造推行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加大财务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推进依法投资理财,提升财政资金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要紧用途,得到业务主管部门认同(提供市州级财政部门及以上出具的有关文件);
5.主持完成企业会计有关范围重大项目,解决企业资金、本钱、收益、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疑难问题或重要性业务问题,大幅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提供企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概要报告);
6.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执从业不少于15年,连续担任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的年度审计、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税务代理等项目负责人5年以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起草编制的调查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建议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推行后获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提供有关采纳文件资料);
8.写作3篇以上财务(市场、本钱、推广、预算、决算)剖析报告,报告数据准确,结论被市州级、省级工作部门以上有关决策部门采纳(提供有关采纳文件资料);
9.在会计管理范围获得重大突破,率先在全省获得先进性、重大性、成效显著的会计管理成就、典型案例等,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同或推广(提供有关认同或推广文件资料);
10.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具备较高公信力,两次或多次遭到省级行业党团组织、行业协会及以上的褒奖一定(提供证书及有关文件);
11.荣获经济范围内省部级先进称号,或被聘为有关国家部委组织的全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会计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及专业组织的委员与全国管理会计咨询专家(提供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1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且在国内公开出版的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及省内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创见性的会计专业著作、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程撰稿者(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作者前3名,本人写作不少于5万字)(通过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论文鉴别、现场答辩合格)。
第五章破格条件
1、全国高档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符合基本条件和学历资历需要的,可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直接认定正高级会计职称专业技术资格。
2、获全国先进(杰出)会计工作者等称号者,或主持完成的财务、会计类研究成就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者,可提前2年申报正高级会计职称。
第六章附则
1、本《评价标准》中所需要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质年限计算。
2、本《评价标准》中所述营业额成就、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获得的。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括增刊。论文是不是属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是不是网站收录于以上核心期刊的当年要目为准。
3、本《评价标准》中有数目级别定义的,但凡某数目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目级别。
4、会计职员职称评审程序及组织工作,根据《青海职称评审管理方法》及当年评审工作公告实行。
5、有下列状况之一者,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规定,撤销其职称,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3年内不能参加正高级会计职称、高级会计职称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
(二)论文论著造假或抄袭;
(三)提交不真实申报材料;
(四)紧急违反财经纪律;
(五)工作紧急失职,导致恶劣影响的。
6、本《评价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能讲解。
7、本《评价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标准》不同的,以本《评价标准》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职称改革有关规定办理。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根据新的政策实行。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