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子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会进行抵消,已经被抵销的盈余公积的金额是不是要调整回来呢?
1995年,财政部发布《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于企业怎么样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做出规范。其中,对于子企业的盈余公积是不是应当恢复并未做出有关的规定,但在注册会计师培训教程中,对于子公司所计提的盈余公积做了恢复处置,实务中也总是根据此项做法进行盈余公积的恢复。
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公告》(国资发评价[2004]306号)第十条第5项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当年及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不再进行还原。”由此,中央企业在做合并报表时对盈余公积不再予以恢复。
2006年2 月1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等38 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之后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说2006》,明确“不需再将已经抵销的提取盈余公积的金额调整回来”。
2008 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说2008》,删除去“不需再将已经抵销的提取盈余公积的金额调整回来”的提法,2010 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解说2010》则沿用了此种做法。
此后《企业会计准则》2014年版、2017年版、2018年版、2019年版修订时,均无对合并报表中盈余公积是不是列报问题进行描述。
因此,现在对合并报表中盈余公积的处置,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现在,对合并报表中盈余公积的处置有两种方法:
1. 合并报表仅反映母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
2. 合并报表中的盈余公积按母公司对子企业的持股比率予以恢复。
盈余公积,尤其是法定盈余公积,是一个法律定义,是针对法律主体而言的。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收益时,应当先提取净收益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强调经济主体,而非法律主体,不适合基于《公司法》的规定,运用合并收益来恢复子公司盈余公积,而放眼会计规定,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正是具体合并层面并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法律义务,作者本人也更倾向于合并报表中的盈余公积为母公司单体报表的盈余公积,不列报子公司盈余公积(合并调至未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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