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实务》是税务师5科中最难的一科,第一章是是基础章节,理论常识较多,理解和记忆为主,主要在客观题中考查。
1、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状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职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2、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和从事涉税服务职员信用信息。
3、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管辖区域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推行。
4、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合通知下列信息:
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②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法。
(1)省税务机关依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每年4月30近日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产生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通知,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
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目前纳税信用得分,将来每一个评价周期的基础分为该机构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百分制得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参加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根据70分计算。
6、从事涉税服务职员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法。
(1)从事涉税服务职员信用信息包含四类一级指标: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好的记录、纳税记录等。
(2)从事涉税服务职员信用指标积分采取三种计分方法:基本信息部分采取直接得分方法,执业记录部分采取累加计分方法,不好的记录和纳税记录部分采取累计扣分方法。
(3)从事涉税服务职员被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其个人信用积分暂停计算。从事涉税服务职员从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中撤出,重新进入正常名录的,其个人信用积分恢复计算。
7、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职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看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职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它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情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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