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18个税种,重者恒重,所以,建议同学提前预习,为考试加分,还可以角逐网校奖学金。下面是《税法一》预习要点:税法适用原则
(一)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2.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无效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推行后,对新法推行之前大家的行为不能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情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情两部法律分别订有通常规定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通常规定的效力。
2.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一般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五)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含义:一是实体税法不拥有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法在特定条件下拥有肯定的溯及力。
2.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新税法具备约束力(如税款征收办法、税务行政处罚等)。
(六)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2.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首要条件条件之一,是需要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这项纳税义务事实上是不是完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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