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和申报期限是怎么样规定的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申报程序和期限……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近日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能申报免抵退税。”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订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有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是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3、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0年第2号),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外贸应税行为,未在规按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有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按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可以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可以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进步有关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9号)规定,8、健全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情应根据以下规定实行: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情应根据以下规定实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近日收汇。未在规按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缘由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缘由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状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后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不真实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公告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需要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状况的,纳税人应当根据税务机关需要报送收汇材料。
9、实行时间
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实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实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实行。《废止的文件条约目录》(附件3)中列明的条约相应停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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