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业务招待费的礼品,未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置
2、未将视同销售收入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实行中若干税务处置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成本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在计算销售收入时未计算视同销售收入,则大概致使当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减少,致使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
3、将所有些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中
不少企业只须见到餐费,就二话不说直接计入到“业务招待费”。依据大家上面所说,并不是所有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而是需要做好区别,以免致使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
但,大家将餐费计入其他科目时,必须要注意留存好相应的材料,证明业务的真实,不然,实务中,税务检查时或许会面临纳税调增的问题。
4、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其他科目
5、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成本计入业务招待费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成本的支出第一需要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因此,对于那些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日常不乏企业直接给领导购物的状况,但假如为领导购买的东西,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的话,那样就不可以税前扣除。
6、获得不合规的招待费发票
7、实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才能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据实限额扣除,只有实质发生的成本,才可以扣除,而不是根据限额直接计算扣除。
除此以外,对于没办法证明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也不能扣除。
8、非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股息、红利和股权出售所得不作为基数
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之所以包含股息、红利和股权出售所得,是由于此类公司获得的上述分红和出售所得是其营业收入,而对于其他企业来讲,上述所得并不是营业收入。
而对于所有企业来讲,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与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等,均不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9、业务招待费未单独核算,致使不可以准确确定金额的,税务局依据有关法规规定,有权按合理办法进行核定
10、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与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个人获得的礼品收入,根据“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备价格打折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折扣券等礼品除外。
譬如说企业年会上,对其顾客及提供商代表等赠送的小礼品,都是“偶然所得”,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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