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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复习要点: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日期:2023-10-31     作者:智学网    浏览:456    
核心提示:当你无力的时候请记得必须要向前走,由于只有向前走才会有光,要加油。202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立刻展开,开考试前考生们还需做最后的冲刺筹备,一块儿学习下面关于股东的分类和构成的要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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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所属章节】

第二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要点】

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1.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

发起人是指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同通常股东相比,发起人股东在义务、责任承担及资格限制上有我们的特征和需要。

(1)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公司不可以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成本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可以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为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遭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股份出售遭到肯定限制。

发起人持有些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创建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出售。

(3)资格的获得遭到肯定限制。

①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

③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遭到肯定限制。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股东(股份公司)或设立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通过出资设立公司或继受获得其他企业的出资、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在国内,可以成为法人股东的包含企业法人(含外国企业)和社团法人与各类投资基金组织和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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