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公告发布,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2024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2023年11月完成申报推荐工作。
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青人社厅发〔2023〕96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职称规范改革,充分激起释放人才革新创造活力,依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规范改革有关规定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人社厅发〔2022〕60号),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员职称评审工作公告如下:
1、持续深化职称规范改革
(一)优化评价标准
深入推进职称规范改革,重要在于解决评价标准简单量化、“一刀切”等问题。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度职称规范改革重点任务的公告》(青人社厅函〔2023〕78号)需要,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切入点,科学合理拟定职称评价标准,打造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革新效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就“多选”,打造“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鼓励从职业标准、技术指标、行业准则中提炼职称评价标准,将工作绩效、革新成就、解决实质问题能力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大力激起人才革新活力。
各部门新拟定的评价标准,须广泛征求建议、充分论证,经本部门党组会或厅务会专题研究后,将起草说明、调查报告、征求建议等材料于12月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已印发新的评审条件的职称系列(专业)或国家有明确需要的行业,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实行。本公告印发后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行业部门要合理设定实行日期,确保改革工作有序衔接。
(二)健全评审专业
各区域、各部门、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依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状况,围绕我省优质进步策略需要,聚焦塑造生态文明高地和建设产业“四地”进步需要,申请设立新的职称评审专业或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动态调整和新设的职称评审专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支持各区域、各部门围绕特点产业、重点产业设立特点评审专业,拓展专项评审,促进产业链、人才链、革新链融合进步。
(三)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向用人单位赋予更多的职称评审自主权,支持设立国家实验室的单位拓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进一步发挥用人主体用途,对青海盐湖工业股份公司下放全省统一的工程系列(综合类)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企业自主拓展评审工作。对西宁委党校下放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单位自主拓展评审工作,由西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做好评委会组建及评审等各项工作。对海西州下放全省统一的工程系列(综合类)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评委会组建报备工作,海西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信局一同组织拓展评审工作。
以上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西宁、海西州、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质拟定高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区域评价标准、单位评价标准。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职称工作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加大职称申报评审全步骤规范管理。职称申报、单位推荐、逐级审核、组织评审、监督管理、审批(备案)各环节工作根据《青海职称评审管理方法》(青人社厅发〔2022〕115号)实行。
3.加大职称评审信息资源归集。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关于做好专业技术职员职称评审信息采集填报工作的公告》(青人社厅函〔2021〕109号)需要,持续做好职称证信件息历史数据归集、填报、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准时督促指导专业技术职员依托我省职称评审系统填报信息,为稳步推进职称信息查验,达成职称评审信息省内共享、跨省互联互通提供服务保障。
(四)大力支持乡村人才振兴
1.做好基层“双定向”职称评审工作。正常的状态拓展基层“双定向”评审工作,评审结果、聘用状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区域事业单位“双定向”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比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单独核定(见附件1)。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定向”高级、中级岗位,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公告》(青人社厅发〔2022〕58号)相关需求核定。
2.继续拓展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初次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经验概要,在此基础上,强化工作手段、优化管理服务,对第二批全省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区域按需要做好组织推行工作。
3.加强驻村员工支持倾斜。各地、各部门组织拓展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工作时,要落实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职员视同参加继续教育、优先推荐申报的倾斜政策,将专业技术职员投身乡村振兴一线,深入基层服务三农,解决农技难点、推广转化科技成就、进步特点农牧业产业,切实改变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带领农民增收脱贫等实质工作营业额和获得效果作为申报评审的要紧依据。
申报职员提交的有关印证资料,由本人所在单位(派出单位会同派驻地有关单位)严把审核关,并对其工作成就和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五)拓宽人才职业进步空间
1.加强民营企业人才倾斜支持
(1)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多形式拓展职称政策进园区、进企业服务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和解析,引导鼓励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员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在我省民营企业(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员,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满1年),通过现工作单位(申报时在合同期内),按规定程序申报职称。
(2)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人才申报职称途径,对本科毕业后在民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专毕业后在民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现仍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人才,可跨过初级职称层级(国家需要的“以考代评”专业除外),根据评审条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继续教育根据我省现行政策实行。
2.降低学历限制性需要。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一般学校毕业生在职称申报评审时享有同等待遇。
3.加大工程师队伍建设。获得工程技术专业毕业学历且申报工程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员,现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同的,允许本人根据长期从事的专业申报职称,仅需申报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并提交与从事专业(岗位)一致的营业额材料。
各工程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及职称评审工作公告中明确专业需要的从其规定。
4.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进步贯通。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工程技术、技工院校、农牧、体育、盲人按摩等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等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1)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且在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备绝招、绝技、绝活和一流营业额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进步和重大策略推行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继续教育、论文不作需要。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获得或作为指导专家、教练获得全国技能大赛金、银、铜牌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与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高档革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高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可按有关规定和评价标准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获得青海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获得或作为指导专家、教练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青海出色专家、青海出色专业技术人才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可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标准直接申报中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各类技能竞赛、技能比赛的审核,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行建议的公告》(青政办〔2013〕145号)的规定,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由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进行审核。
(六)积极推进跨地区职称互认
破除人才跨区域流动壁垒,积极推进跨地区职称互认。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跨地区、跨单位,流动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外省、外贸原单位获得的全省统一用的、中央部委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级职业资格,根据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审验后,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专业技术水平予以确认,可在单位内部自行用,不需要办理确认手续。专业技术职员和用人单位确有需要的,各市州、各部门应简化步骤,实行全步骤在线办理。
(七)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对于获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进步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营业额显著、贡献突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革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技术负责人,可通过破格或专家举荐的方法申报高级职称(考评结合、以考代评系列、专业除外),并提供有关营业额、贡献和成就鉴别等材料。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急切需要紧缺人才和博士后研究职员,经单位考核合格,依据有关规定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的职称,职称申报不受岗位数额限制。
(八)强化职称评审监督管理
持续推进诚信环境治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不真实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科研职员把优质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置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置,撤销获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紧急的,按有关规定在肯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2、进一步明确有关事情
(一)关于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前的岗位审核。全方位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填报《2023年青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状况年度审核表》(见附件2),按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没有进行审核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不能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事业单位编制精简后,应按规定准时调整岗位设置策略,尚未调整到位的,可由同级人社部门依据编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率等实质状况确定职称申报数目。对现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继续实行2022年明确的过渡性政策,退出职员统计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
(二)关于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账号的创建。全方位实行网上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申报职员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管理软件申报端”完成职称申报事情;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各级评委会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管理软件管理端”全步骤在线办理职称审核、评审、发证、查看等事情。创建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账号需要:
1.各企事业单位(包含国有企事业单位临聘职员、档案推广托管职员)、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专业技术职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其个人申报账号由用人单位创建。单位账号根据《青海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附件3)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不需要第三创建。
2.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专业技术职员,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创建个人账号,直接向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申报职称。
(三)关于拓展职称申报前的在线学习测试。采取办事指南、申报样例、填报短视频、容易见到操作问题和热门问题解答等多种方法,为申报单位、申报职员等用户学会网上申报步骤提供愈加便捷服务。为确保网上申报操作顺利进行,申报单位、申报职员要加大学习,学会软件操作步骤和用法。由申报依托单位为申报职员打造申报账户,申报职员通过在线测试后,再完成个人信息填报、资料上传等,切实防止出现反复删除、重新填报、事后更改等状况。
(四)关于援青职员、参加疫情防控医务职员职称申报
1.援青职员:今年下半年的援青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与全省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安排,不再另行公告。援青人才(包含援青博士服务团成员),职称申报评审根据《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青人社厅办发〔2020〕3号)、《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或留青工作的若干手段》(青组字〔2021〕212号)等有关政策实行。各部门、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按需要做好组织推行工作。
(1)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自愿在我省申报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并向我省受援单位提出申请。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赞同推荐后,填写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表(登录青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职称用表”栏目下载),其援派地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须对援青人才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赞同后,在职称评审表“派出单位审核建议”栏目中签署赞同申报的建议并盖章后逐级报送。
(2)在县(市、区、行委)、市州直属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直接推荐至市州人社部门,由市州人社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专业)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不需要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在省直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专业)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
(3)对援派期间为我省经济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援青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评”的方法准时评价和认定。对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援青人才,连续工作满3年且3年考核结果均确定为出色等次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中一年级层级职称,评审时可不作应聘答辩、实践操作需要。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评委会专家的核心用途,坚持民主评议,对申请评价和认定职员的能力、营业额、贡献进行评价认定,确保评审水平。
2.参加疫情防控职员:对参加疫情防控医务职员,根据青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阶段医务职员保护关心关爱工作若干手段》(青冠指〔2023〕3号),继续推行职称申报评审倾斜政策。
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确定享受政策职员范围。
(五)其他事情
1.继续教育需要,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公告》(青人社厅函〔2023〕394号)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实行。
2.各类企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员、事业单位临聘职员申报职称时,不需要提供聘任证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员按需要提交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
3.用人单位履行推荐、公示等程序后,申报职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需要扫描上传明确、准确、有效的电子版佐证材料(不能提交涉密职称评审资料),因申报人上传的个人材料不明确、不准确,致使出现漏报、错报等状况,由申报人自行承担责任。
4.同一年度,职称评审系统仅支持申报职员申报一个系列(专业)的职称。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职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能多头报送。
5.出版(初、中级)职业资格考试针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职员单独划定分数线。通过单独划线标准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在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时有效。
3、进一步明确工作需要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组织领导,精心组织推行,严格根据我省统一政策实行,确保各项政策落地不走样、推行见实效,切实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任务顺利推进。
(一)压实工作责任。根据全省统筹、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用人单位,在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各阶段工作中,要严格实行“哪个推荐、哪个审核、哪个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大全后逐级反馈,不能推诿、扯皮。
(二)做好推荐审核。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的工作历程、营业额能力、有关佐证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在推荐前完成论文著作审核、证书核查、营业额真假分辨等工作,并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推荐程序的合规性负责。用人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职称管理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对通过破格、绿色通道申报职称职员更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审核一键推送”的行为,做到层层把关、层层落实。因“一键推送”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水平、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限时纠正或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并视情通报。
(三)严密组织评审。严格落实评审工作预先报备规范,各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按需要对专家评委库进行更新,组建年度职称评委会。应在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前10天,根据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将评审工作策略(资格审察状况、评审工作筹备状况等)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后组织推行。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培训,学习评审条件、职称政策、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等,有序进行评审工作。严格实行评议保密规范,坚持民主评议、充分尊重专家建议,确保评审水平。
(四)优化评审服务。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持续加大面向全社会职称评审服务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须将本系列年度职称工作安排公告、职称评价标准,要准时上传青海职称评审系统;要充分借助业务人员培训班、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多种平台广泛拓展政策宣传、解析。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打造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要紧内容,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拓展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年度评审期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等形式,加强监管力度,按肯定比率对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督查。
(六)把握时限需要。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2024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不能推迟。对确有改革任务需调整时间的,应书面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赞同后,准时向社会公布。
1.2023年十月,安排部署年度工作。各区域、省直各行业部门、各自主评审单位根据本公告需要,对当地区、本系列、本单位职称工作进行安排。考评结合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可先行部署,待国家公布合格标准后再组织申报。
2.2023年11月,完成申报推荐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拟定职称申报推荐策略,公布本单位申报政策、申报岗位数额、申报条件和程序,切实做好择优推荐和公开公示工作,确保广大专业技术职员知情权和参与权、监督权。
申报职员营业额从获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起算。资历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底。申报职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与营业额材料、科研成就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获得时间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底。
3.2023年12月,逐级拓展审核工作。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委会办事机构要根据有关规订做好审核工作、评委库的补充、调整等工作。同时要重视与人社部门和部门内外的协调交流,准时学会工作动态和社会反映,对于投诉、举报问题,准时核查、稳妥处置,确保评审工作平稳推进。
4.2024年1月,完成评审备案工作。有序启动网上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职称管理权限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对未履行公示程序的评审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予核筹备案。
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工作中,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根据新的政策实行。
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请登录青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网站首页-职称政策专栏或网站首页-公告通知查阅。
4、联系方法
(一)在线申报测试咨询:4006569008
15500597407徐工 15979952660段工18970996140孔工
(二)职称评审政策咨询:专技处
0971—8258153/8258157/8258156/8258155
(三)岗位管理政策咨询:事业处
0971—8258136
附件:
1.2023年青海基层事业单位单独核定“双定向”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率表
2.2023年青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状况年度审核表
3.青海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
青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十月11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