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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每天一练:契税的计税依据(2023.10.08)

   日期:2023-10-08     作者:智学网    浏览:717    
核心提示:备考税务师,只听课可不可以,还有多做题!通过训练巩固所学常识,达到熟练学会的程度。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每天一练助你积沙成塔,稳步前进!多选题下列关于契税计税依据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备考税务师,只听课可不可以,还有多做题!通过训练巩固所学常识,达到熟练学会的程度。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每天一练助你积沙成塔,稳步前进!

多选题

下列关于契税计税依据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B、房子赠与,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子获得的本钱

C、承受已装修房子的,契税计税依据不包含装修成本

D、房子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本钱价格核定

E、土地用权出让的,契税的计税依据中应包括青苗补偿费

查询答案分析 【答案】BCD
【分析】选项B,土地用权赠与、房子赠与与其他没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子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用权供应、房子交易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选项C,承受已装修房子的,应将包含装修成本在内的成本计入承受方应出货的总价款;选项D,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点评】契税计税依据
(1)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法重新获得该土地用权的,应由该土地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2)先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用权,后经批准出售房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3)先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用权,后经批准出售房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4)土地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含在建的房子、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售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出货的总价款。
(5)土地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含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子等应出货的货币与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6)房子附属设施(包含停车位、机动车辆库、非机动车辆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子附属设施)与房子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出货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子相同的税率;
房子附属设施与房子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7)承受已装修房子的,应将包含装修成本在内的成本计入承受方应出货的总价款。
(8)土地用权互换、房子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9)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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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每天一练《税法一》(10.08)

税务师:每天一练《税法二》(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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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每天一练《涉税服务有关法律》(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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