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6号
为深入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方位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建议》和《关于进一步加大财会监督工作的建议》,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进步,帮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推行细节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方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十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5日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保障服务水平,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涉税专业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推行细节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方法(试行)》,拟定本准则。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职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本准则所称涉税服务职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员。
本准则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同意委托,借助专业常识和技能,就涉税事情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包含纳税申报代理、通常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状况审察、其他税务事情代理、发票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等。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职员应当拥护中共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第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职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同意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和有关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第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基本信息及其涉税服务职员的身份信息和执业资质信息。
第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职员应当以真实身份拓展涉税专业服务。
第九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职员应当诚实诚信、正直自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
第十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规范原则。
第十一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打造水平管理规范和封控机制,保障执业水平,减少执业风险。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业务,通常包含业务环境评估、承接条件判断、服务协议签订、业务职员确定等程序。
第十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承接业务前,应当依据委托事情知道委托人的基本状况,如主体登记、运行状况、诚信情况和内部控制等。
委托事情涉及第三方的,应当延伸知道第三方的基本状况。
第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以下判断确定是不是承接业务:
(一)委托方的委托目的是不是合法合理;
(二)委托事情所属的业务类别;
(三)承接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状况审察业务的,是不是拥有相应的资质;
(四)承接涉税鉴证和纳税状况审察业务是不是符合独立性原则;
(五)是不是拥有承接该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通常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法、服务期限、服务成本、成就形式及作用与功效、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与其他需要载明的事情。
第十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承接业务内容委派拥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职员实行业务,依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外部专家。
委派的职员和聘请的外部专家应当符合执业需要和回避规范。
第四章 业务推行
第十七条 业务推行主要包含业务计划编制、资料采集评估、法律法规适用、业务成就形成、业务成就复核、业务成就出货、业务记录形成、业务档案归集等程序。
第十八条 拓展业务应当依据服务协议约定编制业务计划,主要内容包含业务事情、实行程序、时间安排、职员分工、业务成就出货、风险管理及其他有关事情。
业务计划可以参考业务实行状况当令调整。
第十九条 拓展业务应当依据执业需要充分、适合地获得并归集与业务内容有关的资料(包含单证、报表、文件和有关数据等),评估业务资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并依据需要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二十条 拓展业务应当依据业务事实进行专业判断,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拓展业务应当依据服务协议约定与水平管理需要,实行必要的业务程序,形成业务成就。
业务成就应当依据具体业务种类选择适合的形式,通常包含业务报告、专业建议、办税表单与留存备查资料等形式。
业务成就应当事实了解、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合、结论正确。
第二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水平管理需要打造业务成就复核规范。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状况审察专项业务应当推行两级以上复核。
第二十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出货业务成就。
出具书面业务报告或专业建议的,应当加盖机构印章后出货委托人。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状况审察四类业务成就,应当由承办业务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签章。
出具办税表单、留存备查资料等其他形式的,应当根据约定方法出货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打造业务记录规范,记录执业过程并形成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重点突出、逻辑明确、结论明确。
第二十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完成后,应当整理业务协议、业务成就、工作底稿等有关资料,于业务完成后60日内形成电子或纸质的业务档案,并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打造档案管理规范,保障电子或纸质档案安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确定档案保管期限,最低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 未经委托人赞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业务档案,但下列状况除外:
(一)税务机关推行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需要查阅的;
(二)税务机关依法拓展税务检查需要查阅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职员向委托人提供社会保险费和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服务的,可以参照本准则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23年十月1日起实行。
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职员执业行为,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依据《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拟定本守则。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职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诚实诚信、正直自律、勤勉尽责。
第四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需要,履行服务协议的约定。
不能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底价和不真实宣传等不正当方法承揽业务;不能歪曲解析税收政策;不能诱导、帮助委托人推行涉税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形象,廉洁从业。
第六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基于业务事实,遵守法律法规。
第七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秉持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
从事涉税鉴证、纳税状况审察服务,不能与被鉴证人、被审察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对委托事情存在涉及税收违法违规风险的,应当提醒委托人排除,并审慎评估对业务拓展的影响。
第九条 涉税服务职员应当通过继续教育、业务人员培训等渠道持续学会和更新法律法规、办税实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常识和技能,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对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了解的国家安全信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有效保护和合法合规用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了解的涉税数据,不能借助涉税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2023年十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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